[实用新型]手机无效
申请号: | 200820117390.0 | 申请日: | 2008-07-02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34304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5-06 |
发明(设计)人: | 李峰;李景林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M1/725 | 分类号: | H04M1/725;H04M1/02 |
代理公司: | 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胡海国;王艳春 |
地址: | 518057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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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通信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手机。
背景技术
手机逐渐向多元化、小型化方向发展,现有技术提供多种轻薄手机以实现减小手机体积和易于便携的目的。
现有技术提供一种手表式手机,包括手机机身,手机机身包括机壳、显示屏、机壳内的电路板、手机电池,在机壳的两端连接有链带,链带与手机机身连接成一个闭合的环。这种手表式可戴在手腕上,不容易丢失和被抢被盗,而且接听电话方便。但由于手机结构复杂、电池重量大并且主板面积大,使得手表手机重量、体积过大,不便携带和使用;其电池容量受到限制,待机时间和工作时间不长;现有技术的手表手机不能支持蓝牙接听电话和传送数据。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体积小、易于携带和使用安全的手机。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手机,包括用于实现通信和主控的主板、与用户交互的用户交互模块和为主板供电的电源模块,主板与用户交互模块无线连接并交换数据;主板和/或电源模块设置在皮带上,用户交互模块设置在便携装置上。
优选地,所述皮带包括皮带头,主板固定在皮带头中。
优选地,所述皮带包括皮带主体,所述电源模块固定在皮带主体内,或可拆卸地固定在皮带主体上。
优选地,所述主板包括进行通信控制和数据处理的处理模块、分别与处理模块和用户交互模块连接的交互接口,和分别与处理模块、交互接口和电源模块连接的电源接口;处理模块通过交互接口与用户交互模块无线连接并交换数据;处理模块和交互接口分别通过电源接口从电源模块取得电源。
优选地,所述电源接口包括第一触点和第二触点,第一触点为电源正极触点,第二触点为电源负极触点;所述电源模块包括第一插口和第二插口,第一插口为电源正极插口,第二插口为电源负极插口;所述第一触点和第二触点分别与电源模块的第一插口和第二插口连接,实现为处理模块供电。
优选地,所述电源接口还包括检测温度的第三触点;电源模块还包括第三插口,所述第三插口与检测电源模块温度的热敏器件连接;第三触点与所述第三插口连接,根据所述热敏器件的检测结果实现对电源模块的温度检测和供电控制。
优选地,所述手机的用户交互模块包括键盘和屏幕,所述键盘和屏幕整合在便携装置上,通过无线方式与主板通信并交换数据。
优选地,所述耳机话筒、便携装置和主板分别设有蓝牙通信单元;耳机话筒采用蓝牙方式与交互接口通信并交换数据;键盘和屏幕分别采用蓝牙方式与主板通信并交换数据。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手机,用户交互模块和电源模块与主板分离,实现体积小、易于携带和使用的手机。手机的大部分功能模块集中设置在皮带头内,便于对手机功能的扩展,克服了现有技术重量和体积上的限制。本实用新型减轻了手表等便携装置的重量,主要功能模块设置在皮带头内,不易丢失,安全性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模块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皮带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的模块结构具体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的皮带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的皮带主体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第三实施例的皮带结构示意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第三实施例的皮带主体结构示意图。
本实用新型目的的实现、功能特点及优点将结合实施例,参照附图做进一步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将手机的主板整合在皮带的皮带头上,将电源模块整合在皮带主体上,将用户交互模块与手机的主板和电源模块分离,实现体积小、易于携带和使用的手机,并且电源容量大,易于扩展。
本实用新型提出第一实施例,参照图1示出的本实施例的模块结构,手机包括用于实现通信和主控的主板10、与用户交互的用户交互模块20、为主板10供电的电源模块30,主板10与用户交互模块20无线连接并交换数据;电源模块30与主板10连接并为主板10供电。主板10和电源模块30分别设置在皮带40上,用户交互模块20设置在便携装置50上。
具体来说,结合图1与图2所示的皮带结构示意图,皮带40包括皮带头41、底板42、一组螺钉43、一组螺孔44和皮带主体45,皮带头41和底板42形成封闭盒状空间。主板10放置在盒状空间中,由一组螺钉43结合一组螺孔44固定在皮带头41上。
上述便携装置50是用户携带使用的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手表等计时装置,或音频播放器、影音播放器、游戏机等数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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