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活动开启式龙骨有效
申请号: | 200820112702.9 | 申请日: | 2008-05-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24939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4-22 |
发明(设计)人: | 蔡金河 | 申请(专利权)人: | 蔡金河 |
主分类号: | E04B9/06 | 分类号: | E04B9/06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仲波 |
地址: | 100025***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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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活动 开启 龙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建筑装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活动开启式龙骨。
背景技术
目前,在室内天花吊顶装修中,普遍采用主、副龙骨十字配合明架式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副龙骨交叉固定在主骨龙下面,副龙骨为T型龙骨,两条平行设置的副龙骨的T型面上放置天花面板;在实际使用中,这种结构存在的问题是,主、副龙骨一旦安装固定完毕,骨架即不能移动及拆卸,影响后期维护及维修,增加成本,导致天花面板不能自由开启,天花面板的后期维修与原天花面板出现明显色差,影响了整个室内天花吊顶装修的视觉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与T型龙骨滑动搭接的活动开启式龙骨。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活动开启式龙骨,包括一板体,该板体具有其上部向一侧垂直折弯形成的上端面、其下部向同侧方向垂直连续折弯形成的侧向凹槽,板体两端设有卡接槽。
其中,所述板体的上端面边沿向下垂直折弯形成有抵靠沿。
所述上端面的宽度不大于所述凹槽的深度。
所述板体上一面水平间隔设置有两条突筋,另一面相应水平间隔设置有两条浅槽。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活动开启式龙骨,设置有卡接槽,能够卡接、搭接在T型龙骨上,组成明暗架龙骨架体系;通过与T型龙骨连接、搭接的连接方式,本实用新型活动开启式龙骨与T型龙骨可实现自由开启,快捷拆卸;从而克服了现有主、幅龙骨固定连接方式,主、副龙骨不能自由拆卸,维修天花板时会损坏天花板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活动开启式龙骨的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活动开启式龙骨与T型龙骨的配合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活动开启式龙骨与T型龙骨及天花面板的配合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方案,并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活动开启式龙骨的实施例,所述龙骨1包括一板体10,该板体10上部向一侧垂直折弯形成上端面20,上端面20边沿向下垂直折弯形成抵靠沿21;板体10下部向同侧方向垂直连续折弯形成侧向凹槽40,板体10两端设有卡接槽50,卡接槽50设置的具体位置由T型龙骨及天花板厚度在配套应用时决定。
所述上端面20的宽度不大于所述凹槽40的深度,使本实用新型活动开启式龙骨上下宽度对应。
所述板体上一面水平间隔设置有2条突筋60,另一面相应水平间隔设置有2条浅槽,起到加强骨身的作用。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活动开启式龙骨,通过设置卡接槽50,使本实用新型能够卡接、搭接在T型龙骨上,与T型龙骨形成滑动搭接。
如图2、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活动开启式龙骨与T型龙骨配合的实施例,两条T型龙骨2平行布置,两条活动开启式龙骨1垂直于两条T型龙骨平行布置,两端的卡接槽50卡接、搭接在T型龙骨的上端面;同时,在天花面板3的两端端面中间开设有接缝31,使天花面板3的端面形成有上、下两端面部32、33;将活动开启式龙骨1的凹槽40的下端面插入接缝31中,使天花面板3的上端面部32插接在活动开启式龙骨1的凹槽40内,如是,两条活动开启式龙骨1通过其凹槽40内插接天花面板3的上端面部31,而托起天花面板3的两端,天花面板3的两侧边则随着活动开启式龙骨1卡接、搭接在T型龙骨2上,而天花面板3放置在T型龙骨2的一侧T型边上。
在上述实施例中,天花面板3插接在活动开启式龙骨1上,并随活动开启式龙骨1卡接、搭接在T型龙骨2上,活动开启式龙骨1可在T型龙骨2上滑动,向上提起活动开启式龙骨1即可将起活动开启式龙骨1从T型龙骨2取下,因此,活动开启式龙骨1与T型龙骨2的安装与拆卸非常方便,天花面板3的位置也可根据需要任意调整,从而克服了现有固定安装方式所存在的缺点。
多个活动开启式龙骨配套天花面板卡接、搭接在T型龙骨上时,每两个活动开启式龙骨配套一块天花面板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结构,使多个天花面板密拼形成一整体,装饰效果非常整洁、美观、淡雅。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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