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仿古指南车无效
| 申请号: | 200820092485.1 | 申请日: | 2008-03-04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81212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1-14 |
| 发明(设计)人: | 刘法魁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 主分类号: | G01C17/00 | 分类号: | G01C17/00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 | 代理人: | 胡吉科 |
| 地址: | 518055***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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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仿古 指南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传动机构,特别是一种仿古指南车。
【背景技术】
指南车是我国古代的伟大发明,最早有史料记载的是三国马均制造的指南车。史料记载多限于外形、性能和使用情况简介,内部构造其说不一,又无出土文物可考证。历代国内外学者多有研究,但无资料可查。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的仿古指南车。
本实用新型解决现有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仿古指南车,其包括左右车轮,第一齿轮,第一齿轮轴,第一锥齿轮,第一双联齿轮,行星架,第二双联齿轮,主轴,第二锥齿轮,第二齿轮轴,行星齿轮,第二齿轮,第三齿轮以及行星齿轮,该行星齿轮设置在所述的行星架上,所述的第一齿轮与左车轮固定一起转动,所述的第一齿轮轴与所述的第一齿轮啮合,所述的第一锥齿轮与第一齿轮轴固定一起转动,所述的第一双联齿轮下边与第一锥齿轮啮合,上边与行星齿轮啮合,所述的第二双联齿轮下边与行星齿轮啮合,上边与第二锥齿轮啮合,所述的第二齿轮轴与第二齿轮啮合,所述的第三齿轮与右车轮固定,所述的主轴固定在行星架上,该主轴上装有指南木人。
本实用新型更进一步的改进是:该仿古指南车包括3个行星齿轮。
本实用新型更进一步的改进是:左车轮与第一齿轮一起带动第一齿轮轴和第一锥齿轮转动,传动比为1比3。
本实用新型更进一步的改进是:第一锥齿轮带动第一双联齿轮转动,传动比为3比1。
本实用新型更进一步的改进是:右车轮与第三齿轮带动第二齿轮,第二齿轮又带动第二齿轮轴和第二锥齿轮一起转动,传动比为1比3。
本实用新型更进一步的改进是:第二锥齿轮带动第二双联齿轮,传动比为3比1。
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仿古指南车可以使得所述的指南车在转弯的同时将指示方向的木人也转动,且可以准确转动到原来指示的方向,保证所述的指南车在运动的过程中其原来的指示方向不变。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的仿古指南车的结构示意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说明对本发明进一步描述。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仿古指南车,其包括车轮1,27,第一齿轮2,第一齿轮轴9,第一锥齿轮12,第一双联齿轮14,行星架16,第二双联齿轮17,主轴19,第二锥齿轮20,第二齿轮轴21,行星齿轮22,第二齿轮23,第三齿轮25以及车轴26。该仿古指南车包括三个行星齿轮22,设置在所述的行星架16上。
其中所述的第一齿轮2与车轮1固定一起转动,所述的第一齿轮轴9与所述的第一齿轮2啮合,所述的第一锥齿轮12与第一齿轮轴9固定一起转动。所述的第一双联齿轮14下边与第一锥齿轮12啮合,上边与行星齿轮22啮合。所述的第二双联齿轮17下边与行星齿轮22啮合,上边与第二锥齿轮20啮合。所述的第二齿轮轴21与第二齿轮23啮合,所述的第三齿轮25与车轮27固定。所述的主轴19固定在行星架16上,该主轴19上装有指南木人。
本实用新型的仿古指南车在工作时,当车直行时,由第一双联齿轮14,行星架16,第二双联齿轮17组成的行星差动轮系不起作用。当车转弯时,如车轮1在内圈,车轮27在外圈,内圈车轮1行驶路程短,外圈车轮27行驶路程长,如无行星差动轮系机构,主轴19上的木人,就要随车转一个角度。
下面传动机构原理可以纠正这个角度,使木人仍然指南:车轮1与第一齿轮2一起带动第一齿轮轴9和第一锥齿轮12转动,传动比为1比3,第一锥齿轮12带动第一双联齿轮14转动,传动比为3比1。
车轮27与第三齿轮25带动第二齿轮23,第二齿轮23又带动第二齿轮轴21和第二锥齿轮20一起转动,传动比为1比3,第二锥齿轮20带动第二双联齿轮17,传动比为3比1。两个双联齿轮14,17的转动方向正好相反,把车转弯时带动木人的转角准确地纠正过来。
这样就可以使得所述的指南车在转弯的同时将指示方向的木人也转动,且可以准确转动到原来指示的方向,保证所述的指南车在运动的过程中其原来的指示方向不变。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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