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散发精油灯饰结构无效
| 申请号: | 200820000857.3 | 申请日: | 2008-03-13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73476Y | 公开(公告)日: | 2008-12-31 |
| 发明(设计)人: | 李焕彬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焕彬 |
| 主分类号: | F21V33/00 | 分类号: | F21V33/00;A61L9/03 |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孙皓晨 |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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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散发 精油 灯饰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是涉及灯饰,特别是一种可散发精油灯饰结构,通过灯泡开启可将容器内的精油,自然散发到室内空气中。
背景技术
当前,一般灯具主要用途在于提供照明,或是配合室内设计,在灯光的投射效果下使空间更具美感;然而,灯泡在发光照明时,其灯泡表面会产生高热,因此,灯泡除了照明本身的功用,可有更多附加的功能性。
又,芳香疗法的盛行,现在使用精油的情形相当普遍,更有些人为了改善空气品质,遂将精油以洒精灯加热,使得精油能够挥发致空气中,得以舒缓疲惫的身心;
因此,如何将灯具与精油互相结合,并提供一种可散发精油灯饰结构,通过灯泡开启可将容器内的精油,自然散发到室内空气中,即为本案发明人所欲解决的技术困难点的所在。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散发精油灯饰结构,使得可利用灯泡点亮时产生的热量加热精油,使之自然散发到空气中。
本实用新型的灯饰包括:一灯座,该灯座设有灯泡,灯泡的外缘罩设一容器,又该灯座上方延伸有支架;一容器,该容器是结合于灯座的灯泡上,其内部具有一容置空间,可提供加入精油;一灯盖,该灯盖是套设于灯座上方的支架,藉以形成遮蔽美化的效果,以避免灯泡及容器裸露于外部。
通过上述构件,组成一种可散发精油的灯饰结构,其在于该灯座的容器内部具有一容置空间,可提供加入精油;通过灯泡发亮产生上升的温度,使得精油因为加热而自然散发香气于室内空间,且该灯座结合容器及灯盖后即为一美观造型的精致灯饰,摆放在室内空间,可同时具备灯光及释放出精油的芳香,藉以营造出轻松浪漫的环境。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的细部结构分解图;
图2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分解图;
图3本实用新型的组合立体图;
图4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灯座-10;灯泡-11;支架-12;容器-20;容置空间-21;精油-22;灯盖-30;透孔-31。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新型)的上述的和其它的特征和优点做详细说明。
本实用新型一种可散发精油的灯饰结构,其实施时:
请参阅图1及图2所示,其分别为本实用新型的细部结构分解图及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分解图,该可散发精油的灯饰结构,其包括:
一灯座10,该灯座10设有灯泡11,灯泡11的外缘罩设一容器20,又该灯座10上方延伸有支架12;
一容器20,该容器20是结合于灯座10的灯泡11上,其内部具有一容置空间21,可提供加入精油22,通过灯泡11发亮产生上升的温度,使得精油22因为加热而自然散发香气于室内空间;
一灯盖30,该灯盖30是套设于灯座10上方的支架12,藉以形成遮蔽美化的效果,以避免灯泡11及容器20裸露于外部。
请参阅图3本实用新型的组合立体图,该灯座10结合容器20及灯盖30后即为一美观造型的精致灯饰,摆放在室内空间,可同时具备灯光及释放出精油的芳香,藉以营造出轻松浪漫的环境;且该灯盖30的外表面带有花纹和图案,且为可更换的,以便可依个人喜好,变换花纹或图案。
请参阅图4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图,该容器20概呈“ㄇ”字型座体,使得容器结合于灯座后,形成将灯泡包覆于内的状态,又该容器上方呈现一开口状,可提供补充精油;又该灯盖30的顶端处设有透孔31,而透孔31正对于容器20的上方,容器20内的精油22可向上蒸发,并由透孔31向外释放出精油22的香气;当灯泡11发亮令温度上升时,使得精油22因为受热而自然散发香气于室内空间。
以上具体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其对本实用新型而言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超出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变换、修改甚至等效,这些变动均会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
1.本实用新型的灯座结合容器及灯盖后即为一美观造型的精致灯饰,摆放在室内空间,可同时具备灯光及释放出精油的芳香,藉以营造出轻松浪漫的环境。
2.本实用新型具有创意的巧思,该容器是结合于灯座的灯泡上,并可提供加入精油,通过灯泡发亮温度升高,使得精油因为受热而自然散发香气于室内空间。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在突破先前的技术结构下,确实已达到所欲增进的功效,且也非熟悉该项技艺者所易于思及;再者,本实用新型申请前未曾公开,其所具的创造性、实用性,显已符合新型专利的申请要件,依法提出新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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