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处理即时消息报告或即时消息的方法和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0810216525.3 | 申请日: | 2008-09-26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86210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31 |
| 发明(设计)人: | 张永靖;卞永刚;牟伦建;王珏;许国军;梁刚;黄成 | 申请(专利权)人: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L12/58 | 分类号: | H04L12/58;H04L29/06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518129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处理 即时消息 报告 方法 装置 | ||
1.一种处理即时消息报告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消息服务器接收第二终端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所述即时消息报 告的内容为所述第二终端是否收到所述即时消息或所述第二终端是否阅读所 述即时消息;
获取所述第二终端的呈现状态;
当判断所述第二终端的呈现状态为离线时;
不发送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并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即 时消息报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 即时消息报告以后,还包括:
当判断所述第二终端的呈现状态为在线时;
向所述第一终端发送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 即时消息报告以后,还包括:
当判断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已经过期时;
丢弃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或将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 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修改为失败即时消息报告并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4.一种处理即时消息报告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终端根据即时消息中的递送报告请求,生成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 报告;
获取所述第二终端的呈现状态;
当判断所述第二终端的呈现状态为离线时;
不发送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并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即 时消息报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 即时消息报告以后,还包括:
当判断所述第二终端的呈现状态为在线时;
向所述第一终端发送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 即时消息报告以后,还包括:
当判断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已经过期时;
丢弃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或将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 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修改为失败即时消息报告并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7.一种消息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二终端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所述即时消 息报告的内容为所述第二终端是否收到所述第一终端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 即时消息或所述第二终端是否阅读所述即时消息;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当所述第二终端的呈现状态为离线时,不发送所述发 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并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消息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发向第 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以后,还包括:发送模块:用于根据判断所述第二终端 的呈现状态为在线时,向所述第一终端发送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 息报告。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消息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发向第 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以后,
所述的判断模块还用于判断当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 已经过期时,丢弃所述的即时消息报告,或将所述的即时消息报告修改为失败 即时消息报告并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10.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消息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第一终端发送来的即时消息中的递送报告请 求,生成发向所述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当自身的呈现状态为离线时,不发送所述发向第一终 端的即时消息报告,并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 的即时消息报告以后:
所述消息模块还用于根据判断自身的呈现状态为在线时,将所述保存的发 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所述发向第一终端 的即时消息报告以后:
所述判断模块还用于判断当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已 经过期时,丢弃所述保存的发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或将所述保存的发 向第一终端的即时消息报告修改为失败即时消息报告并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0810216525.3/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