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待办事项提醒方法和显示设备有效
| 申请号: | 200810189257.0 | 申请日: | 2008-12-26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46840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6-03 | 
| 发明(设计)人: | 孟凡迪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华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6F1/00 | 分类号: | G06F1/00;G06F1/16;G08B21/24;G04G1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挺立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叶树明 | 
| 地址: | 518129广东省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待办 事项 提醒 方法 显示 设备 | ||
1.一种待办事项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一天内各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将显示设备边缘区域上与所述各待 办事项的发生时间相对应的指示标识设置为第一状态;
当前时间到达所述各待办事项中任一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时,将显示设 备边缘区域上与所述当前时间对应的指示标识设置为第二状态;
多个双色LED可以分布在显示设备外框上的特定位置,每个LED表示特 定的时间或者范围;根据各待办事项发生的时间,对显示设备边缘区域上指 示标识的状态进行变化;对于被查看过的待办事项,显示设备上的显示内容 稍后会消失,而没有查看过的待办事项对应的LED会一直以红色状态显示;
检测到对处于所述第二状态的指示标识的触摸时,在所述显示设备上显 示发生时间与所述当前时间相同的待办事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指示标识均匀分布 于所述显示设备的边缘区域上,或位于所述显示设备的边缘区域上的特定区 域;每一指示标识用于表示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时间范围;当待办事项的 发生时间与特定指示标识表示的时间相同、或位于特定指示标识所表示的时 间范围内时,所述特定指示标识与所述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相对应。
3.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一天 内各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将显示设备边缘设备上与所述各待办事项的发生 时间相对应的指示标识设置为第一状态前,还包括:
存储一天内各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
4.一种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设备的边缘区域上具有多个指 示标识;多个双色LED分布在所述显示设备外框上的特定位置,每个LED标 示特定的时间或时间范围,根据各待办事项发生时间,对显示设备边缘区域 上指示标识的状态进行变化;对于被查看过的待办事项,显示设备上的显示 内容稍后会消失,而没有查看过的待办事项对应的LED会一直以红色状态显 示;所述显示设备包括:
设置单元,用于根据一天内各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将显示设备边缘区 域上与所述各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相对应的指示标识设置为第一状态;
时间比较单元,用于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到达所述各待办事项中任一待办 事项的发生时间;
提醒单元,用于当所述时间比较单元发现当前时间到达所述各待办事项 中任一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时,将显示设备边缘区域上与所述当前时间对应 的指示标识设置为第二状态;检测到对处于所述第二状态的指示标识的触摸 时,在所述显示设备上显示发生时间与所述当前时间相同的待办事项。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指示标识均匀 分布于所述显示设备的边缘区域上,或位于所述显示设备的边缘区域上的特 定区域;每一指示标识用于表示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时间范围;当待办事 项的发生时间与特定指示标识表示的时间相同、或位于特定指示标识所表示 的时间范围内时,所述特定指示标识与所述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相对应。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触摸检测单元,用于判断是否检测到对处于所述第二状态的指示标识的 触摸;
待办事项显示单元,用于当所述触摸检测单元检测到对处于所述第二状 态的指示标识的触摸时,在所述显示设备上显示发生时间与所述当前时间相 同的待办事项。
7.如权利要求4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待办事项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一天内各待办事项的发生时间并提供给所述设 置单元和时间比较单元。
8.如权利要求4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 设备的边缘区域为所述显示设备的边框,所述指示标识具体为发光二极管 LED,所述LED在所述第一状态与第二状态下发光的颜色不同。
9.如权利要求4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 设备的边缘区域为所述显示设备的显示屏的边缘显示区域,所述指示标识具 体为显示在所述显示屏的边缘显示区域的指示标志,所述指示标志在所述第 一状态与第二状态下发光的颜色不同、或显示的图案不同。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深圳华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深圳华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0810189257.0/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