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电子合同的网上安全支付方法及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810065610.4 | 申请日: | 2008-01-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251915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8-27 |
发明(设计)人: | 戚建淮;刘智;邹跃军;徐国前;宋晶;郑伟范;伍立华;彭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永达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20/00 | 分类号: | G06Q20/0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高占元 |
地址: | 518057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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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电子 合同 网上 安全 支付 方法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子支付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基于电子合同的网上安全支付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活动,但同时也带来了商务活动的信任危机和电子交易安全性问题的巨大风险。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目前,国内存在的电子支付模式大致有四种:
第一种模式,支付网关模式,这是电子支付产业发展最成熟的一种模式。包括银行和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在线支付实际都是银行卡网关支付。但是这种提供的实际应用价值相对有限,而且并不十分方便。
第二种模式,就是类似于贝宝(PayPal)。PayPal在美国做得很成功,但是从美国到国内,有巨大的时空变化,银行体系,商家和消费者习惯也是不一样的。现在看来这个模式在中国会遇到巨大的困难。
第三种模式,就是移动支付。通过手机让用户随时随地支付,这种方式现在时机还没有完全成熟,手机可用性和安全性还是大问题。
第四种模式,就是账户支付模式。比如淘宝的支付宝、拍拍网的财付通、易趣的贝宝等都是属于账户支付模式。
综观以上的电子支付模式,无论是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还是支付网关性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未能有效解决“电子交易零风险”的电子支付模式,严重打击了人们对网上支付的信心,阻碍了电子支付的广泛使用。其主要原因是:
(1)现有的网络支付(包括电子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体系,未能解决电子交易零风险的电子支付模式。
(2)对于买家,存在着银行卡号和密码等私密信息上网的安全隐患。
(3)买卖交易双方为了规避互联网通信的安全风险,采用支付方式普遍采用的货到付款,这对于商家又存在交易成本高和收不到钱的问题。
(3)对于PayPal为代表的小额支付工具,对于买家又存在着付了钱,又收不到货或收到次货的风险。
(4)对于的网络增值服务商发行的虚拟货币(类似Q币、百度币、盛大币、网易币),互不往来,只能标识玩家在各个网络帝国的虚拟商品。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的上述电子支付方式存在交易风险的缺陷,提供一种基于电子合同的网上安全支付方法及系统。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构造一种基于电子合同的网上安全支付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运营方系统根据从消费方终端接收电子合同的商务请求产生商务合同,每一商务合同具有交易引擎号及合同属性;
(b)运营方系统根据商务合同通过专用网络向银行系统发出第二支付请求及商务合同,并在接收到所述银行系统返回的准备就绪消息后,根据所述商务合同向消费方终端发出第一支付请求;
(c)运营方系统向商家系统传输商务合同,并从商家系统接收所述商务合同的交付执行信息,所述交付执行信息用于使商家交付货物到消费方;
(d)运营方系统从银行系统接收到消费方完成商务合同中的支付要求后,向商家系统发出交付指令,所述交付指令用于使商家系统执行交货;
(e)运营方系统根据消费方终端的收货确认信息向商家系统发送清算对帐请求;
(f)运营方系统根据商家系统收到的消费方的收货确认信息执行清算。
本发明所述的基于电子合同的网上安全支付方法中,所述的交易引擎号具有唯一的合同标识,是根据消费方输入的信息、商家的信息和相对应银行方信息通过线性变换得到的标号,供消费方与银行方进行支付及与商家进行交付(货物)时使用,所述的合同属性包含:支付子合同、交付子合同和清算子合同三方合同要素属性。
本发明所述的所述的基于电子合同的网上安全支付方法中,所述的合同所需的要素,至少包含合同标识、消费方标识、注册信息、商家标识、商品名称、单价、数量、总金额以及消费者签字信息、商家签字信息、银行方签字信息和运营方签字信息。
本发明所述的基于电子合同的网上安全支付方法中,所述的支付子合同所需的要素,至少包含合同标识、消费方标识、金额、支付标志、银行标识、消费方签字信息、运营方签字信息和银行方签字信息。
本发明所述的基于电子合同的网上安全支付方法中,所述的交付子合同所需的要素,至少包含合同标识、消费方标识、送货信息、商家标识、商品信息、消费者签字信息、运营方签字信息和商家签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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