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建筑废弃物制备再生筑路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施工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810058261.3 | 申请日: | 2008-04-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1255040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9-03 |
发明(设计)人: | 李如燕;孙可伟;赵焱;李跃炬;林志伟;王守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昆明理工大学 |
主分类号: | C04B28/00 | 分类号: | C04B28/00;C04B18/16;C04B14/04 |
代理公司: | 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 | 代理人: | 朱玉丹 |
地址: | 650000云南*** | 国省代码: | 云南;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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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建筑 废弃物 制备 再生 筑路 材料 及其 方法 施工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筑路材料及其施工方法,具体是一种用建筑废弃物制备的筑路材料及其施工方法。
背景技术
建筑废弃物是指建造、修缮和拆除建筑物时所产生的废弃物,通常有废砖瓦块、废石料、混凝土块、砂灰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新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导致建筑废弃物的日益增多。建筑废弃物是城市垃圾的主要组成部分,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绝大部分建筑废弃物都是未经处理直接堆放或填埋,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污染环境,而且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由于我国近些年来一直进行大规模的建设,耗费了大量的砂、石及水泥等建筑材料。大量开采砂、石等天然资源,造成资源紧张,环境恶化。人们探讨对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主要是将其制备为再生骨料或建筑构件。由于建筑废弃物与天然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有较大差异,如建筑废弃物吸水率较大,通常为3.6~8%,而天然骨料的吸水率小于3%,如采用通常方法将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及道路的使用寿命。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建筑废弃物制备的再生筑路材料及其施工方法。本发明是用水泥稳定建筑废弃物,使建筑废弃物成为用作市政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施工便道的垫层材料。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为:用建筑废弃物制备再生筑路材料,其特征在于,该材料用作市政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施工便道的垫层材料,再生筑路材料包括:
(1)特粗骨料,粒径37~70mm,成份为废旧混凝土、废砖瓦,
(2)粗骨料,粒径31~38mm,成份为废旧混凝土、废砖瓦,
(3)中粗骨料,粒径19~32mm,成份为废旧混凝土、废砖瓦,
(4)细骨料,粒径4~19mm,成份为废旧混凝土、废砖瓦,砂质土、粉质土、粘质土、细粒土,粒径≤4mm,成份为废旧混凝土筛屑、废砖瓦筛屑,砂质土、粉质土,水泥,初凝时间≥3小时,终凝时间≥6小时的水泥,水泥剂量为4~6%,水泥剂量=水泥质量/(水泥质量+干集料质量),
(5)PH值大于4的水,水的用量大于正常标准1~2%。
按设计要求配料,并加入水泥和水,混合搅拌均匀为水泥稳定建筑废弃物再生筑路材料。
所述的骨料中,废砖∶废旧混凝土约为3∶1;骨料∶细粒土约为6∶4,骨料和细粒土的含水量小于5%。
所述的水泥为32.5、42.5、52.5、6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所述的干集料为各种不含水分的集料与细粒土的总和。
用建筑废弃物制备再生筑路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如下,
(1)对建筑废弃物分选,去除其中的金属、木料及杂质,
(2)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破碎、按各档筛分,得特粗骨料,中粗骨料,细骨料,细粒土,
(3)按设计的级配备料,将上述原料加入水泥和水搅拌均匀为水泥稳定建筑废弃物再生筑路材料。
用建筑废弃物制备再生筑路材料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如下,
(1)按设计需要备料,其中最大粒径不应大于施工层厚的三分之一;
(2)将水泥与再生料加水拌和均匀,无明显离析;
(3)拌和后运至施工现场,以设定的垫层铺筑路面标高为基点,以设定的松铺系数为依据,按预定的标高将料摊辅,铺筑过程中跟踪测量标高,确定标高后按标高摊平;
(4)铺筑过程中每摊铺1-5m,测量一组标高,中线一点,中线至边线按2%的横坡要求各侧几个点,各点标高确定达到要求以后,作为记号,以记号为依据进行摊铺;摊铺平整后使用静压两遍,每次静压后跟踪测量标高,按标高摊平;静压结束后再振压两遍,每次振压后跟踪测量标高,按标高摊平,然后静压一遍;压完后复核标高;测定压实厚度,按设计要求确定或调整松铺系数;铺筑再生料时控制材料从加水拌合到摊铺完毕的铺筑时间≤3小时;
(5)碾压过程中,物料的表面应始终保持湿润;
(6)对碾压过程中出现“弹簧”、松散、起皮等现象,及时翻开重新拌和;接缝和调头处的处理按相应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7)施工时路基碾压完成并养生7天后,才能铺筑垫层材料,在铺筑垫层材料之前,应始终保持路基表面湿润;每一层的养生期不宜少于7天。
(8)在养生期间未采用覆盖措施的道路,不得重压。
(9)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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