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无效
| 申请号: | 200810005963.5 | 申请日: | 2008-02-20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514411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8-26 |
| 发明(设计)人: | 蔡良和;李政道 | 申请(专利权)人: | 明安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C22C14/00 | 分类号: | C22C14/00;A63B53/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寿 宁;张华辉 |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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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应用于 高尔夫球杆 铝合金 | ||
1.一种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包含以重量百分比计:88%至92%的钛以及7.5%至10%的铝,其组成延伸率为8%~16%的钛铝合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钛铝合金更包含改质元素,该改质元素选自于铌、钒、钼、铬、铁、硅、氧及氮所组成的群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改质元素包含以重量百分比计2%以下的铌。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改质元素包含以重量百分比计2%以下的钒。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改质元素包含以重量百分比计2%以下的钼。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改质元素包含以重量百分比计1%以下的铁。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改质元素包含以重量百分比计1%以下的硅。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改质元素包含以重量百分比计0.3%以下的氧。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改质元素包含以重量百分比计0.05%以下的氮。
10、一种应用于高尔夫球杆头的钛铝合金,其特征在于其按重量百分比计包含:钛88%至92%、铝7.5%至10%、铌≤2%、钒≤2%、钼≤2%、铬≤2%、铁≤1%、硅≤1%、氧≤0.3%及氮≤0.05%,其组成的延伸率为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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