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无效
| 申请号: | 200720191126.7 | 申请日: | 2007-12-29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50575Y | 公开(公告)日: | 2008-11-19 |
| 发明(设计)人: | 李晓峰;刘灿;武星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吉马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61F2/28 | 分类号: | A61F2/28;A61L27/06;A61L27/50;A61B17/56;A61B17/68 |
| 代理公司: |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吴小灿 |
| 地址: | 100085北京市海淀区上***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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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平行四边形 花式 损伤 修复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用于修复颅骨、颌骨等骨损伤的植入补件,如钛网片等,特别是一种能够作为修复体的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
背景技术
目前,用钛网片等材料作为植入补件修复颅骨、颌骨等骨损伤的技术一直在快速发展,但是,通常的网孔花纹在进行三维自由曲面形状的塑形、以便与人脑颅骨等相应时,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例如,出现非光滑过渡或异常突起等。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供一种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该修复网通透性强,可塑性好,易于满足现场塑形、修形的加工要求,以便为患者植入合适的个性化补件。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包括板体和板体上设置的通孔阵列,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阵列的纵向连线和横向连线构成平行四边形格子线,每个平行四边形格子单元的中部为四边形网孔,该四边形网孔的每条边呈S形。
所述四边形网孔的四个角是圆弧角。
所述通孔与钛钉相适配。
所述板体为纯钛板。
所述板体为钛合金板。
所述板体采用与人体之间具有生物相容性的可塑形生物材料。
所述通孔的直径为0.5mm~5mm,两个相邻通孔之间的距离为3mm~15mm,所述板体厚度0.3mm~1mm,所述S形边的宽度为0.5mm~1.5mm。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如下:
由于本实用新型的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不仅具有板体的平面结构,而且在平面上设置有通透的每条边呈S形的四边形网孔,因此,有利于根据人脑颅骨相应的三维自由曲面形状进行塑形。
本实用新型的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通透性强,可塑性好,易于满足现场塑形、修形的加工要求,以便为患者植入合适的个性化补件。
用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制备的补件,具有质量轻,通透性强,可塑性好等特点,可以用于颅颌面外伤或病变切除后骨缺损的修复等多种用途。
附图说明
图1是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的单元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列示如下:
1-板体,2-通孔,3-四边形网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图1-图2)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呈平行四边形花式的骨损伤修复网,包括板体1和板体1上设置的通孔2的阵列,通孔阵列的纵向连线和横向连线构成平行四边形格子线,每个平行四边形格子单元的中部为四边形网孔3,该四边形网孔3的每条边呈S形。四边形网孔3的四个角是圆弧角。通孔2能够与钛钉相适配。板体可以为纯钛板、钛合金板。板体采用与人体之间具有生物相容性的可塑形生物材料。通孔的直径为0.5mm~5mm,两个相邻通孔之间的距离为3mm~15mm,板体厚度0.3mm~1mm,S形边的宽度为0.5mm~1.5mm。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用于修复颅骨、颌骨等骨损伤的植入补件,呈板状,其板面为平面,可根据人脑颅骨相应的三维自由曲面形状进行塑形,板面花纹单元(如图2所示)主要组成部分呈“平行四边形”字型,在其周围均匀分布着四个通孔,可与钛钉配合用于补件的固定。所述通孔直径为0.5mm-5mm,平均距离为3mm-15mm。
所述补件各处厚度相同,一般为为0.3mm-1mm,补件大小可先由计算机设计,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患者情况对其进行裁剪和塑形等现场加工,形成所需的个性化补件。
图2中标注了一个实施例的参考尺寸,其中边宽为1mm,孔距为9mm,过渡圆弧半径为1.8mm,孔半径为1mm。
这种补件具有质量轻,通透性强,可塑性好等特点,可以用于颅颌面外伤或病变切除后骨缺损的修复等多种用途。
这种补件通常可以采用符合医学标准的金属钛作原料,也可以采用其他符合标准的生物材料,可以采用冲压的方式加工成型。
应当指出,以上所述具体实施方式可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全面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但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本实用新型。因此,尽管本说明书参照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一切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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