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按动的触摸屏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0720141865.5 | 申请日: | 2007-03-21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35554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3-12 |
| 发明(设计)人: | 赵现隆 | 申请(专利权)人: | 赵现隆 |
| 主分类号: | G06F3/044 | 分类号: | G06F3/044;G06F3/045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202150上海市崇***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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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按动 触摸屏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讯器材,尤其涉及一种可按动的触摸屏装置。
背景技术
现在,数码电器的触摸屏较流行,它将显示屏与按键结合在一起。按键和菜单由显示屏显示,手指在触摸屏上移动而选择显示屏上的按键和莱单,如需确认手指离开触摸屏或者按动另一相关按键。它很容易地变换操作界面,其按键数量和界面内容大为提高。但是触摸屏键盘也有一个缺点,它不具有普通按键按下后手指能够感觉到的下沉和回弹,这种手指感觉到的下沉和回弹也是判断按键是否点击成功的因素之一,按键回弹往往并非是人的有意而为之,而是按键的自然弹性反弹,这也是人们在操作按键时非常习惯的一种感觉;触摸屏键盘点击完毕后手指或笔必须离开键面,否则可能会引起误功作,这影响了操作按键的随意性和输入效率。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可按动的触摸屏装置,手指在触摸屏上触摸选择显示屏上的按键和菜单,选中后直接按下触摸屏即确认。
为了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可按动的触摸屏装置,按键和菜单由显示屏显示,其特征是触摸屏延伸片的顶端与壳体或者壳体附件组成连接机构,触摸屏的侧边与壳体留有活动间隙,触摸屏背面与电路板之间设置轻触开关。
所述的触摸屏的表面是电阻触摸层,或者是电容触摸层。
所述的连接机构是转轴连接机构,或者是镶嵌连接机构。
本实用新型的显著特点和有益效果是操作时具有普通按键按下后手指能够感觉到的下沉和回弹,输入快捷而指感舒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触摸屏延伸片外露于壳体时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触摸屏延伸片外露于壳体时左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触摸屏延伸片在壳体内部时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触摸屏延伸片在壳体内部时左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5是触摸屏延伸片在壳体内部时本实用新型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安置在手机显示屏下面时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壳体,2触摸屏,3活动间隙,4触摸屏延伸片,5轻触开关,6电路板,7勾柱,8凹孔,9转轴,10轴盖。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图2、图3、图4、图5和图6,对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进一步说明。
一种可按动的触摸屏装置,按键和菜单由显示屏显示。触摸屏(2)是由底层显示屏、触摸屏延伸片(4)、触摸屏延伸片顶端的连接机构和底层显示屏表面复盖的触摸层组成,型腔部份可以一体注塑成型;在底层显示屏的表面复盖电阻触摸层,或者复盖电容触摸层,触摸层引线连接电路板(6)上的芯片;如果触摸屏是笔记本电脑的鼠标装置,或者将触摸屏安置在手机显示屏的下面时,底层显示屏可改用塑胶板。触摸屏与壳体(1)之间留有活动间隙(3),触摸屏延伸片外露于壳体时,触摸屏与壳体留有三侧边活动间隙;触摸屏延伸片在壳体内部时,触摸屏与壳体留有四侧边活动间隙;触摸屏与壳体的活动间隙部有凸边,以防止触摸屏脱出于壳体和兼有防尘作用。在触摸屏背面与电路板之间的区域设置轻触开关(5),轻触开关一般安置在电路板上。触摸屏延伸片的顶端与壳体的连接机构是:触摸屏与壳体留有三侧边活动间隙时,触摸屏延伸片的顶端为镶嵌连接机构,在触摸屏延伸片的顶端设置勾柱(7),镶嵌入壳体对应位置上的凹孔(8),摸屏延伸片的顶端可设有平行沟槽使壁厚变薄,沟槽下面部份能整体转动;触摸屏与壳体留有四侧边活动间隙时,触摸屏延伸片的顶端为转轴连接机构,在触摸屏延伸片的顶端设置转轴(9),壳体和电路板上各设置有轴盖(10),转轴放置于轴盖中。触摸屏是以一旋转中心作扇面状移动,在移动角度一定时,在触摸屏不同的点下沉距离是不相等的,为了使下沉距离差异不是太大,所以触摸屏一般离旋转中心有一定距离,以手指操作时感觉不到下沉距离的差异为适宜。本实用新型如用于手机,旋转中心选择在手机壳体的顶部,如用于笔记本电脑,旋转中心与触摸屏的距离(即触摸屏延伸片的长度)是触摸屏高度的1~2倍,触摸屏下沉的距离以0.3~1.5mm,操作时较为适宜。本实用新型的显著特点和有益效果是操作时具有普通按键按下后手指能够感觉到的下沉和回弹,操作随意而输入效率提高。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结构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和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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