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标识使用者个人信息的饮料容器无效
| 申请号: | 200720126777.8 | 申请日: | 2007-07-27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84319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7-09 |
| 发明(设计)人: | 张加贝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加贝 |
| 主分类号: | G09F3/00 | 分类号: | G09F3/00;G09F3/02;B65D85/72 |
| 代理公司: | 乌鲁木齐新科联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振中 |
| 地址: | 830000新疆维吾*** | 国省代码: | 新疆;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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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标识 使用者 个人信息 饮料 容器 | ||
1.一种可标识使用者个人信息的饮料容器,包括容器本体(1),其特征是:在容器本体(1)的外表面上设置着标识层或刻痕标识或凸起标识(2),在标识层或刻痕标识或凸起标识(2)上设置着覆盖涂层(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标识使用者个人信息的饮料容器,其特征是:在容器本体(1)外表面上还设置着指示标识层或刻痕指示标识或凸起指示标识(4),该指示标识层或刻痕指示标识或凸起指示标识(4)靠近所说的标识层或刻痕标识或凸起标识(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标识使用者个人信息的饮料容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标识层或刻痕标识或凸起标识(2)与指示标识层或刻痕指示标识或凸起指示标识(4)相互平行布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标识使用者个人信息的饮料容器,其特征是:所说的标识层或刻痕标识或凸起标识(2)为文字形标识层或文字形刻痕标识或文字形凸起标识。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标识使用者个人信息的饮料容器,其特征是:所说的标识层或刻痕标识或凸起标识(2)为图形形状的标识层或图形形状的刻痕标识或图形形状的凸起标识。
6.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标识使用者个人信息的饮料容器,其特征是:所说的指示标识层或刻痕指示标识或凸起指示标识(4)为文字形指示标识层或文字形刻痕指示标识或文字形凸起指示标识或为图形形状的指示标识层或为图形形状的刻痕指示标识或为图形形状的凸起指示标识。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标识使用者个人信息的饮料容器,其特征是:覆盖涂层(3)的高度大于标识层或刻痕标识或凸起标识(2)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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