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调节的门前广告灯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73550.1 | 申请日: | 2007-08-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69113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6-04 |
发明(设计)人: | 项敏;陈示旦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闵行中学项敏 |
主分类号: | F21V21/02 | 分类号: | F21V21/02;F21V21/30;F21W131/4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024***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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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调节 门前 广告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广告灯装置,特别是一种可调节的门前广告灯。
背景技术
为了方便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小型超市进入到我们居住的社区中。这些超市与大型超市、卖场相比,没有宽敞的经营场地和经营面积,而且使用的多只是普通住宅的门面。
为了起到位置的标示作用,在这些小型超市的门口通常设有广告灯。其结构如图1所示:在超市门口的墙体A上固定一灯架B,该灯架B具有一连接座B1,连接座B1上连接一弧形架体B2的中段,该弧形架体B2的两端分别连接扁圆柱形灯箱C的两端。安装时,使扁圆柱形灯箱C的圆面垂直于竖直墙面和水平地面,然后再用固定元件D将连接座B1固定在墙体A的竖直墙面上。这样,广告灯两侧的行人均可以看到小型超市所处的位置。但是这种结构具有如下缺陷:
小型超市所坐落的建筑物通常高度不高,因此,在门口设置上述固定的广告灯容易影响周围行人的走动。特别是超市经常需要通过门口进出货物,固定的广告灯将不利于货物的进出,甚至会造成在搬运货物中损坏广告灯。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调节的门前广告灯,主要解决现有产品的固定设置方式,容易影响周围行人行走及超市进出货物的技术问题,而且还可使灯光垂直投射到地面,有利于在垂直照射的灯光下从事活动。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可调节的门前广告灯,它包括在墙体固定的一灯架,该灯架具有一连接座,固定元件将连接座固定在墙体的竖直墙面上;该连接座上连接一架体,该架体的两端分别连接灯箱的两端,且灯箱的灯箱面于架体面平行,其特征在于:该连接座与架体通过一旋转定位机构连接。
所述的可调节的门前广告灯,其特征在于:该旋转定位机构由垂直设置于连接座上的管状套接部和连接于架体上的管状插接部组成,该管状插接部的外径略小于该管状套接部的内径;该管状套接部上对应设置一对径向贯穿的穿孔;该管状插接部上对应设置二对径向贯穿的穿孔,穿孔的孔径一致;该定位机构还包括一插销,该插销由圆柱形插销部和连接于插销部一端的抵止部构成,该插销部的外径略小于穿孔的孔径,该插销部的长度大于等于管状套接部的外径。
藉由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通过旋转定位机构可以使灯箱面分别垂直或平行于地面,当灯箱面平行于地面时,可以避免垂直于地面设置的广告灯箱影响周围的行人行走和货物进出,还可以对灯下方的地面进行垂直照明。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广告灯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旋转定位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中管状插接部穿孔位置示意图。
图中:
1-墙体;
2-灯架;
21-连接座;
22-架体;
23-旋转定位机构;
231-管状套接部;
232-管状插接部;
2311、2321-穿孔;
233-插销;
2331-插销部;
2332-抵止部;
3-灯箱;
4-固定元件。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2、3、4,它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可调节的门前广告灯的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它包括在墙体1固定的一灯架2,该灯架2具有一连接座21,固定元件4将连接座21固定在墙体1的竖直墙面上;该连接座21上连接一架体22,该架体22的两端分别连接灯箱3的两端,且灯箱3的灯箱面于架体22面平行,该连接座21与架体22通过一旋转定位机构23连接。
再请参阅图3、4,该旋转定位机构23由垂直设置于连接座21上的管状套接部23 1和连接于架体22上的管状插接部232组成,该管状插接部232的外径略小于该管状套接部231的内径;该管状套接部231上对应设置一对径向贯穿的穿孔2311;该管状插接部232上对应设置二对径向贯穿的穿孔2321,穿孔2311、2321的孔径一致;该定位机构23还包括一插销233,该插销233由圆柱形插销部2331和连接于插销部2331一端的抵止部2332构成,该插销部2331的外径略小于穿孔2311、2321的孔径,该插销部2331的长度大于等于管状套接部231的外径。
使用时,通过插销233插接不同的对应穿孔2311、2321,可以将架体22固定在不同的旋转位置,特别是能使灯箱3的灯箱面垂直于地面或平行于地面。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即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的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与修饰,都应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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