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三折可拆式滑轨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50407.0 | 申请日: | 2007-04-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26011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2-27 |
发明(设计)人: | 王苏仔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市石龙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B88/04 | 分类号: | A47B88/04;A47B88/10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明 |
地址: | 523320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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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三折可拆式 滑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滑轨装置技术领域,特指一种三折可拆式滑轨。
背景技术:
滑轨是为了实现两个相邻物件的相对移动而设计的,例如人们所使用的办公桌中,抽屉的开合多是通过此滑轨装置来实现。早期的滑轨装置主要包括设置在桌子上的外轨和设置在抽屉上的内轨,外轨和内轨通过滑条或滑槽嵌套连接,其中设置在抽屉上的内轨将沿固定在桌子上的外轨滑移,实现抽屉的开合。但是这种滑轨装置的内、外轨是相对固定的,内轨不能从外轨中脱离,即抽屉是不可以拆卸的,给抽屉的清洁带来困扰。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就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而提供一种三折可拆式滑轨,其内轨可以和中轨分离,方便清洁与内轨固接的抽屉。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其包括相互叠加嵌套在一起的外轨、中轨和内轨,在外轨、中轨和内轨上分别设置有防止相互脱落的限位结构,外轨内侧壁和中轨的外侧壁之间设置安装有滚珠的滑条,中轨和内轨通过装有滚珠的珠槽嵌套连接,在内轨与中轨相对的一面固定有一扣具,扣具还配合有一拉手,该扣具开口端设置有两弹性条,弹性条一面开设有滑槽,拉手一端表面对称设置有与滑槽配合的凸条,在中轨对应扣具的一端固定有固定块,固定块相对扣具的表面开有滑槽,该滑槽与扣具配合,且滑槽的宽度小于扣具两弹性条张开时的宽度。
所述的滑条表面均匀开设有通孔,通孔中设有滚珠,与滚珠接触的外轨和中轨的侧面分别形成内凹状的导槽。
所述的珠槽为一面开口的长条形槽,槽的侧壁均匀开设有通孔,通孔中设有滚珠,与滚珠接触的中轨和内轨的侧面分别形成凹状的导槽。
采用上述结构后,内轨和中轨是可以分离的,即与内轨固接的物件(例如抽屉)可以和中轨分离,这样方便物件的清洁。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截面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分解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扣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拉手的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的固定块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见图1至6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外轨1、中轨2和内轨3,并且这三个部件相互叠加嵌套在一起形成一种可拉伸的滑轨装置,其中外轨1用于与其他物件相连,中轨2作为本滑轨装置中一个延伸件,并且通过中轨2将外轨1和内轨3连接起来,内轨3用于将本滑轨装置固定在某物体上,在内轨3的内底面固定有一扣具11,扣具11还配合有一拉手12,该扣具11开口端设置有两弹性条111,弹性条111一面开设有滑槽13,拉手12一端表面对称设置有与滑槽13配合的凸条14,在中轨2对应扣具11的一端固定有固定块15,固定块15相对扣具11的表面开有滑槽151,该滑槽151与扣具11配合,且滑槽151的宽度小于扣具11两弹性条111张开时的宽度。
中轨2两端由限位结构阻挡,该限位结构为设置在外轨1两端的限位挡板16和两脚限位块17,限位挡板16还套接有减震胶套18,当中轨2连同滑条9在外轨1的内槽中滑动时,滑条9会被两脚限位块17阻挡,使滑条9和中轨2不会从这一端滑落,当中轨2向另一端滑动时会被限位挡板16阻挡,中轨2也不会从这一端滑落;中轨2上的限位结构具体为设置在中轨2一端的两脚限位块23,在中轨2中滑动的珠槽10被两脚限位块23阻挡,使内轨3不会从这一端滑落;在内轨3的伸出端由固定块15限位,此时,扣具11的两弹性条111处于张开状态,两弹性条111被固定块15阻挡,使内轨3不会与中轨2分离,用手拉动拉手12,拉手12的凸条14沿弹性条111的滑槽13滑动,使两弹性条111的张开角度变小,此时,弹性条111可以进入固定块15的滑槽151中,继续拉动内轨3,内轨3即可与中轨2分离,使得内轨3可拆卸。
外轨1内侧壁和中轨2的外侧壁之间设置安装有滚珠8的滑条9,所述的滑条9表面均匀开设有通孔,通孔中设有滚珠8,与滚珠8接触的外轨1和中轨2的侧面分别形成内凹状的导槽101、201;中轨2和内轨3通过装有滚珠8的珠槽10嵌套连接,所述的珠槽10为一面开口的长条形槽,槽的侧壁均匀开设有通孔,通孔中设有滚珠8,与滚珠8接触的中轨2和内轨3的侧面分别形成凹状的导槽202、301。
当然,以上所述之实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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