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裁弧角的透视裁片刀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30137.7 | 申请日: | 2007-10-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98920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8-13 |
发明(设计)人: | 唐学东 | 申请(专利权)人: | 青岛市市立医院 |
主分类号: | B26D7/08 | 分类号: | B26D7/08;B26D3/10;B26D1/30 |
代理公司: |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崔滨生 |
地址: | 266011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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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可裁弧角 透视 裁片刀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医学领域的裁片刀,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可裁弧角的透视裁片刀。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成像技术将取代传统的模拟成像,激光相机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不仅CT、MR、DSA通过照相激光打印,而且CR、DR、数字胃肠仪也是通过这种形式来完成照片的拍摄及打印。而通过这种形式打印出来的照片上的图像往往按不同的尺寸排列在一整张胶片上,这样的照片中经常包含了不止一个人的图像,所以对这样的照片需要进行剪裁。
现在各个医院的裁片大都沿用了传统暗室用或照相馆用的裁纸刀,工作中我们发现用这种裁刀来裁剪激光机打印出来的照片时,一方面,由于观察不便,经常容易造成照片的误裁或误剪,从而使剪裁不准确,而且由于需要比对尺寸,工作效率非常低下,另一方面裁出来的胶片的片角均为直角,很容易划破手或划破片袋,若用剪刀剪片角,不但增加了工作量,且剪的大小不一,很不规范。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透视裁片刀,使得操作者在使用时观察方便、剪裁准确;同时裁片刀可裁弧角,裁出的带弧角的胶片不再划破手或片袋。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可裁弧角的透视裁片刀,包括面板、内侧裁刀及外侧活动裁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为塑料板,面板的底部设置至少一个日光灯,所述日光灯由开关控制。
为了控制灵活,所述面板底部设置两个日光灯,每个日光灯分别由一个开关控制。
为了使裁出来的胶片的片角成为规则的弧形的角,所述内侧裁刀的两端为圆弧状,所述外侧活动裁刀的两端为与内侧裁刀相对应的凹弧状。
所述面板上具有“十”字线,所述“十”字线上均匀设置若干透孔,规则排列的透孔一方面起到参考作用,另一方面起到散热作用。
所述面板的其他侧边设置有包边。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积极效果如下:本实用新型在面板底部设置一有日光灯,在观察胶片时将日光灯打开,可清楚地观察到胶片上的图像信息,因而裁剪准确、方便,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本实用新型内外侧裁刀的两端部设置成相应的弧形,使得裁刀可裁弧角,裁出的带弧角的胶片不再划破手或片袋,操作者也不必在裁完胶片后另行剪片角,给操作者带来极大的便利。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可裁弧角的透视裁片刀的正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可裁弧角的透视裁片刀的背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一,如图1、2所示,一种可裁弧角的透视裁片刀,包括面板1、内侧裁刀2及外侧活动裁刀3,面板1选用乳白色的塑料板,面板1底部设置一个日光灯6,日光灯6由开关7控制,在裁胶片时,打开日光灯6即可清楚的看到胶片上的图像,因而裁剪起来比较方便。为了可裁弧角,将内外裁刀2、3的两端加工成同等弧度的形状,即内侧裁刀2的两端2-1、2-2处设置成圆弧状,外侧活动裁刀3的两端3-1、3-2处设置成与内侧裁刀相对应的凹弧状,内外侧裁刀2、3通过螺丝固定在面板1的一侧上,可通过调紧螺丝而使内外裁刀紧密接触,从而有利于裁片的一次成功。这样,内外裁刀两端的弧形刃口就能直接裁出规则的弧形片角。
进一步地,面板1上具有“十”字线,“十”字线上均匀分布若干透孔4,“十”字线主要作为基准参考线,透孔4起到参考和散热的双重作用。
面板1的其他三边设置有包边5,在上述三边的边框侧钻孔,用螺丝将面板托住即可,没有包边的裁刀侧正好将内侧裁刀用螺丝固定在边框外侧,高度与面板齐平,这样既防止了面板的横向移动,而且固定内侧裁刀的螺丝又起到了托住面板的作用。在裁剪时,将面板上的胶片分别滑向裁板起始和末端包边5处,并与包边5处和外侧活动裁刀3内侧壁对齐,抬起外侧活动裁刀3依次裁下即可,利用同样的方法也可以解决另一半胶片的片角,这样在将胶片分割的同时可以顺便将片角的问题解决。
实施例二,与实施例1的不同之处在于:面板1底部设置两根12W的日关灯6,每根日光灯分别由一个开关控制,且灯管的亮度可调。一般情况下,只需开亮内侧裁刀2附近的一根灯管即可,因裁刀附近胶片的信息最为重要,若要观察整张照片,可将两根灯管同时打开,并根据需要调节光亮。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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