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改进的惯性矩的金属木杆型球杆有效
申请号: | 200710307483.X | 申请日: | 2007-10-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99894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6-18 |
发明(设计)人: | 迈克尔·S·伯内特;克利斯托弗·D·哈维尔;杰弗里·W·迈耶;斯蒂芬·S·墨菲 | 申请(专利权)人: | 阿库施耐特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A63B53/02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肖鹂 |
地址: | 美国马***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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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改进 惯性矩 金属 木杆 球杆 | ||
1.一种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包括:
击打面,
后背壁,
连接所述击打面和所述后背壁的跟部壁,
连接所述击打面和所述后背壁的趾部壁,
其中,所述后背壁与所述击打面间隔开,且基本平行于所述击打面,其中所述后背壁的长度为所述击打面的长度的大约12.5%至33%。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中,所述后背壁的长度为所述击打面的长度的大约25%。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还包括前击打杯、后背杯和中间部,其中所述前击打杯包含所述击打面,所述后背杯包含所述后背壁,所述中间部连接所述前击打杯和所述后背杯,其中,所述中间部的密度小于所述前击打杯或所述后背杯的密度。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部的密度等于或小于所述前击打杯或所述后背杯的密度的大约一半。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部的密度等于或小于所述前击打杯或所述后背杯的密度的大约三分之一。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击打杯通过至少一块连接板与所述后背杯相连。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杆杆头的Ixx/Iyy比值大于约0.650。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球杆杆头的Ixx/Iyy比值大于约0.700。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跟部壁和趾部壁都各自包含大致平直的部分。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木杆杆头,还包括三角形的冠部。
11.一种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包括:
击打面,
后背壁,
连接所述击打面和所述后背壁的跟部壁,
连接所述击打面和所述后背壁的趾部壁,其中所述跟部壁和所述趾部壁都从所述击打面朝所述后背壁方向逐渐缩小;以及
三角形的冠部。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中,所述后背壁与所述击打面间隔开,且基本平行于所述击打面,其中所述后背壁的长度为所述击打面的长度的大约12.5%至33%。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背壁的长度为所述击打面的长度的大约25%。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杆杆头的Ixx/Iyy比值大于0.650。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杆杆头的Ixx/Iyy比值大于0.700。
16.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还包括前击打杯、后背杯和中间部,其中所述前击打杯包含所述击打面,所述后背杯包含所述后背壁,所述中间部连接所述前击打杯和所述后背杯,其中,所述中间部的密度小于所述前击打杯或所述后背杯的密度。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部的密度等于或小于所述前击打杯或所述后背杯的密度的大约一半。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部的密度等于或小于所述前击打杯或所述后背杯的密度的大约三分之一。
19.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号高尔夫球杆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击打杯通过至少一块连接板与所述后背杯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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