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可视电话系统无效
| 申请号: | 200710124691.6 | 申请日: | 2007-11-26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48125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6-03 |
| 发明(设计)人: | 王双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N7/14 | 分类号: | H04N7/14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胡朝阳 |
| 地址: | 518000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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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可视电话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可视电话系统,尤其涉及一种采用了电视机作为视频显示装置的可视电话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视电话已进入人们的生活中。由于可造成面对面说话的效果,可视电话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传统的可视电话包括一至少一个发送装置,用于将图像摄取装置摄取到的图像以及语音数据发送到远程的用户;一接收装置,用于接收来自远程用户的声音及图像;以及一显示装置,用于显示远程用户的图像。由于成本、安装方便等多方面的需求,传统的用于可视电话的视频显示装置都采用较小屏幕的液晶显示器。由于屏幕较小,使得通话者看到的视频图像效果较差,不具有面对面的感觉;另外,由于液晶显示器的视角较小,当多人通过显示器观看远程的通话对象时,位置不佳的人无法看到清晰的图像。因此,现有技术的可视电话通话时视频效果较差。
发明内容
有鉴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通话时视频效果较佳且成本较低的可视电话系统。
本发明提供一种可视电话系统,其包括一电视机、一电话、一集成在电视中的第一网络模块、集成在电话中的第二网络模块,该电话和该电视机通过该第一网络模块和该第二网络模块通信,以使得通过该电话接收到的对方通话视频图像可在该电视上显示出来。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用于可视电话系统中的电视机,用于显示对方通话者的视频图像,其包括一网络模块、该网络模块用于跟电话机进行通信,以接收对方通话者的视频图像信号。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发明的可视电话系统,采用电视机作为视频观看的界面,具有较佳的观看效果,而且电话本身无需配置视频观看装置,节约了了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可视电话系统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可视电话系统的工作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通过利用特定网络把电视机和可视电话(以下简称“电话”)互联,来实现在电视机上进行视频电话和来电提示等功能,形成一可视电话系统。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实施方案做出具体介绍。
图1为本发明的可视电话系统的示意图。本发明的可视电话系统包括电视机1、电话2、集成在电视机1中的蓝牙模块3、摄像头4和第一网络模块5、集成在电话2中的第二网络模块6、供用户使用的蓝牙耳机(带有麦克风)7、以及遥控器8。电视机1和电话2通过第一网络模块5和第二网络模块6实现互联。电视机1和蓝牙耳机7通过蓝牙模块3实现互联。摄像头4可以通过AV端口把捕获的图像输入电视机1。用户可使用遥控器8和来控制电视机1并进行通话,并可使用蓝牙耳机7进行通话。
图2为本发明的可视电话系统的工作流程图,它描述了整个系统的工作过程。其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步骤10:当有电话打入时,电话2通过网络发送请求信号给电视机;
步骤11:电视机1收到电话2的请求信号后,发送确认信号给电话2;电话2收到确认信号后,发送来电的信息(比如电话号码)给电视机1;
步骤12:电视机1在屏幕上显示来电提示,并显示来电的电话号码;
步骤13:用户使用遥控器8做出选择是否接听电话,如果用户选择接听电话,则执行步骤14;如果用户选择不接听电话,则执行21,结束通话,电话2发送挂断信号给对方;
步骤14:电视机1开启电话模式,关闭喇叭声音,在屏幕的一角打开一个大小适中的视频窗口(类似画中画窗口),并发送通话信号给电话2;
步骤15:电话2收到通话信号后,就把语音和视频号通过第二网络模块6发送给电视机1;
步骤16:电视机1通过第一网络模块5把收到的视频信号在视频窗口中播放出来,把收到的语音信号通过蓝牙模块3发送给蓝牙耳机7:
步骤17:电视机1把蓝牙耳机4捕获的视频信号发送给电话2,并把从蓝牙耳机7收到的语言信号发送给电话2;
步骤18:电话2把用户的语音和视频信号传送到视频通话的另一方。
当通话结束时,若对方挂断电话,则进入步骤19,电话2收到对方挂断信号后把结束信号发送给电视机1,并接着进行步骤21发送挂断信号给对方;若用户自己挂断电话,则进入步骤20,使用遥控器8关闭电话模式,电视机1发送挂断信号给电话2,并接着进行步骤21发送挂断信号给对方。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发明的可视电话系统,采用电视机作为视频观看的界面,具有较佳的观看效果,而且电话本身无需配置视频观看装置,节约了了成本。
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在本发明精神内做其它变化。这些依据本发明精神所做的变化,都应包含在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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