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组合式花器无效
| 申请号: | 200620139635.0 | 申请日: | 2006-11-02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25795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2-27 |
| 发明(设计)人: | 米健 | 申请(专利权)人: | 米健 |
| 主分类号: | A01G9/02 | 分类号: | A01G9/02;B65D1/24 |
| 代理公司: | 杭州裕阳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宇娟 |
| 地址: | 310020浙江省杭***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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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组合式 | ||
1.一种组合式花器,包括一花器本体(1),其特征在于:花器本体上设有至少两个凹口(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为四个圆形凹口(2),成两行两列排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为五个圆形凹口(2),四个凹口成两行两列排布,其余一个凹口位于四个凹口中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口(2)是环形凹口、圆形凹口、方形凹口、S形凹口和多边形凹口中的任一种形状,或环形凹口、圆形凹口、方形凹口、S形凹口、多边形凹口中任意两种或多种形状的组合。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花器,其特征在于:花器本体(1)采用泡沫材料制成。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式花器,其特征在于:花器本体(1)外壁上印有图案,或设有带图案的标贴。
7.根据权利要求5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花器,其特征在于:花器本体上设有手持部(3)。
8.根据权利要求5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花器,其特征在于:花器本体外设有一上方开口的盒体(4),花器本体置于盒体空腔内,盒体上设有的手持部(5)。
9.根据权利要求8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花器,其特征在于:盒体外壁上印有图案,或设有带图案的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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