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杆头无效
| 申请号: | 200610138156.1 | 申请日: | 2006-11-14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81663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5-21 |
| 发明(设计)人: | 陈晴祺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晴祺 |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A63B53/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燕秋 |
| 地址: | 台湾省台中***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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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 | ||
1.一种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一顶部构件,以比重在3以下的轻质材料制成,具有一颈部,所述颈部具一轴孔,用以供高尔夫轴杆插接;
一底部构件,以比重在4以上的金属材料制成,设于所述顶部构件下方;
一面部构件,以钛合金或不锈钢或麻时效钢等具弹性的金属材料制成,具有一击球面,并自所述击球面往后延伸形成一垣部,整体呈杯状,设于所述顶部构件与所述底部构件的前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部构件以工程塑料或碳纤补强树脂或镁合金或铝合金制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构以钛合金或不锈钢或一般铁材或粉末冶金的钨镍合金或钨铜合金制成。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部构件的颈部轴孔中设有一管件。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管件以铝合金或镁合金或钛合金或不锈钢或工程塑料制成。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顶部构件与所述底部构件的接合部位设有可相互嵌接的凸部与凹槽。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面部构件与所述顶部构件及底部构件的接合部位设有可相互嵌接的凸部与凹槽。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面部构件的垣部自所述击球面起至所述垣部外端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8厘米,所述垣部的厚度等于或小于2厘米。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垣部自所述击球面起至所述垣部外端之间的距离在10厘米以上。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部构件与所述面部构件的接合部分别设为凹槽与凸部,且所述顶部构件的凹槽自其外侧壁面至凹槽槽壁之间的厚度在3厘米以下。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底部构件对应所述颈部的位置设一接合部,并以一螺栓穿过所述颈部轴孔底端预设的穿孔而螺接锁合在所述接合部预设的螺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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