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及其使用方法无效
| 申请号: | 200610134870.3 | 申请日: | 2006-12-1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99493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4-28 |
| 发明(设计)人: | 姜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姜伟 |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 |
| 代理公司: | 沈阳晨创科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1001 | 代理人: | 樊南星 |
| 地址: | 110166 辽宁省沈阳市***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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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音乐 商品 网络 出售 系统 及其 使用方法 | ||
1.一种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包含有作为主系统的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空间站系统、以及通过网络连接的供访问者使用的网络终端设备,访问者通过操作网络终端的交互设备访问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空间站系统并完成操作;具体为通过计算机网络登录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空间站系统,选择合适的物品后支付所需费用,再之后使用者收到自己的音乐商品货物,完成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空间站出售音乐商品的过程;其特征在于:
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空间站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是三维界面;购物者在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空间站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上,通过操作计算机键盘或鼠标设备完成上述整个过程。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包含有以下部分:音乐商品网络数据库、音乐商品网络导购系统、询价系统、网络支付系统;其中:音乐商品网络数据库是整个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的核心,音乐商品网络导购系统、询价系统分别直接连接到音乐商品网络数据库中,网络支付系统通过询价系统或者询价系统工作结果生成的订单独立工作。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乐商品网络数据库中包含有以下6个具体分类专卖店中的至少一种:I、歌曲出售版权专卖店,II、歌词出售版权专卖店,III、歌词出售著作权专卖店,IV、曲谱出售版权专卖店,V、曲谱出售著作权专卖店,VI、戏曲出售版权专卖店。
4.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乐商品网络数据库中每一个音乐商品专卖店设3个音乐商品展示柜,分别是右柜、中柜、左柜。
5.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音乐商品展示柜设置有4个相互之间为并联关系的具体音乐商品展示档:分别为A展示档、B展示档、C展示档、D展示档。
6.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具体音乐商品展示档又分别设对应着30种音乐商品的30个展示位,分别为1~30个音乐商品展示位。
7.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乐商品导购系统具备以下功能:1)音乐商品的分类或分级总体展示;2)音乐商品浏览;3)音乐商品详细介绍;4)详细的音乐商品定点查询;5)交互问答式精细查询。
8.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音乐商品网络出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询价系统的工作流程如下:当用户确定所要购买的音乐商品之后,通过与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对话的形式对所选定的音乐商品的价格进行协商,用户有3次价格协商的机会:
第一次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的报价为音乐商品的正常价格,如果用户同意这个价格就可以购买该音乐商品,如果不同意这个价格,用户可以通过键盘敲击代码输入一个用户认为可以购买该音乐商品的价格,如果高于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第一次报价就进行交易;如果低于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第一次报价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会进行第二次报价;这时用户通过键盘敲击代码输入第二个用户认为可以购买该音乐商品的价格,如果高于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第二次报价就进行交易;如果低于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第二次报价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会进行第三次报价;用户如果同意这个价格就进行交易,如果不同意系统则谢绝销售该音乐商品,交易中止;
其中: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第二次报价时,系统是在以下十个价格中随机取出一个进行报价的: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9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8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7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6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5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4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3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2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1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9折;三维虚拟柜台服务员第三次报价时,系统是在以下十个价格中随机取出一个进行报价的: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9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8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7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6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5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4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3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2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1折、音乐商品正常价格的8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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