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便携式电子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0610060872.2 | 申请日: | 2006-06-02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083879A | 公开(公告)日: | 2007-12-05 |
| 发明(设计)人: | 盛年 | 申请(专利权)人: | 盛年 |
| 主分类号: | H05K5/00 | 分类号: | H05K5/00;H05K7/00;H04M1/21;H01M2/02;G11C7/00;G06F3/033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518067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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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便携式 电子 装置 | ||
1.一种便携式电子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手机、PDA、多媒体播放器(MP3、MP4等)及掌上电子游戏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装置,所述电子装置本身具有基于电脑USB的接口或不具有基于电脑USB的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装置具有放置一种可分离式附件的专用空间。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空间在所述可分离式附件取出以后是作为空位空置的。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空间在所述可分离式附件取出以后空位是可利用的,包括设置放入干电池为所述的电子装置供电。
4.按照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分离式附件是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
5.按照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分离式附件是由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构成的手写笔。
6.按照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分离式附件是由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与所述电子装置的充电电池(作为所述电子装置惟一的或备用的充电电池)共同构成的手写笔。
7.按照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分离式附件是由所述电子装置的充电电池(作为所述电子装置惟一的或备用的充电电池)构成的手写笔。
8.按照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分离式附件是由所述电子装置充电电池(作为所述电子装置惟一的或备用的充电电池)与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共同构成。
9.按照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分离式附件是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或是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构成的手写笔;或是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与所述电子装置的充电电池共同构成的手写笔;或是所述电子装置的充电电池构成的手写笔;或是所述电子装置充电电池与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共同构成的;或是其他装置包括作为带小屏面的翻译笔、扫描笔、电子防丢器的子机或母机、手机蓝牙连接的小话机、小电筒、螺丝刀、指甲剪、小梳子、化妆笔、体温计、小刀、信号不好地区插上作天线、为腕带上的蓝牙装置附在一起充电、挂脖子上的蓝牙装置、作手机遥控器拍照及闪光灯作辅助光源等的各个单独装置构成的所述附件。
10.按照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分离式附件是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或是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构成的手写笔;或是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与所述电子装置的充电电池共同构成的手写笔;或是所述电子装置的充电电池构成的手写笔;或是所述电子装置充电电池与具有USB接口的移动存储装置共同构成的;或是其他装置包括作为带小屏面的翻译笔、扫描笔、电子防丢器的子机或母机、手机蓝牙连接的小话机、小电筒、螺丝刀、指甲剪、小梳子、化妆笔、体温计、小刀、信号不好地区插上作天线、为腕带上的蓝牙装置附在一起充电、挂脖子上的蓝牙装置、作手机遥控器拍照及闪光灯作辅助光源等的各个单独装置相互的组合构成的所述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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