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应用豆类产品治疗外源性侵害无效
| 申请号: | 02108044.5 | 申请日: | 2002-02-28 |
| 公开(公告)号: | CN1372919A | 公开(公告)日: | 2002-10-09 |
| 发明(设计)人: | C·萨利欧;M·塞伯格;卢瑞城;J·D·米勒;J·M·吴 | 申请(专利权)人: | 强生消费者公司 |
| 主分类号: | A61K7/48 | 分类号: | A61K7/48;A61K7/04;A61K7/06;A61K35/78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陈文青 |
| 地址: | 美国新***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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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应用 豆类 产品 治疗 外源性 侵害 | ||
1、一种用于处理皮肤、指甲或毛发外源性侵害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大豆产品。
2、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外源性侵害是化学接触造成的。
3、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外源性侵害是物理接触造成的。
4、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外源性侵害是使用清洁剂造成的。
5、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外源性侵害是剃须造成的损伤。
6、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用于处理皮肤的外源性侵害。
7、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用于处理皮肤的外源性侵害。
8、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用于处理皮肤的外源性侵害。
9、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用于处理皮肤的外源性侵害。
10、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用于处理皮肤的外源性侵害。
1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12、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13、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14、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15、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16、一种处理皮肤、指甲或毛发外源性侵害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局部施用大豆产品。
17、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所述外源性侵害是化学接触造成的。
18、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所述外源性侵害是物理接触造成的。
19、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所述外源性侵害是使用清洁剂造成的伤害。
20、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所述外源性侵害是剃须造成的损伤。
21、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用于处理皮肤外源性侵害。
22、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用于处理皮肤外源性侵害。
23、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用于处理皮肤外源性侵害。
24、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用于处理皮肤外源性侵害。
25、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用于处理皮肤外源性侵害。
26、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27、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28、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29、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30、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中所述大豆产品具有至少约75%的硫醇保留活性。
3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大豆产品用伽马射线辐射处理。
32、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所述大豆产品用伽马射线辐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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