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色散补偿光纤和色散补偿模块及采用二者的混合光纤链路无效
| 申请号: | 02107099.7 | 申请日: | 2002-03-13 |
| 公开(公告)号: | CN1375713A | 公开(公告)日: | 2002-10-23 |
| 发明(设计)人: | 斋滕学;松尾昌一郎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藤仓 |
| 主分类号: | G02B6/16 | 分类号: | G02B6/16;H04B10/18 |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岳,张志醒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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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色散 补偿 光纤 模块 采用 二者 混合 | ||
1.一种色散补偿光纤包括:
中心芯体部分(1);
环绕中心芯体部分所提供的中间芯体部分(2);
环绕中间芯体部分所提供的环形芯体部分(3);以及
环绕环形芯体部分所提供的包覆层(5),
其中色散补偿光纤的折射率分布是这样的,即中间芯体部分具有比中心芯体部分低的折射率,环形芯体部分具有比中间芯体部分的折射率高且比中心芯体部分的折射率低的折射率,并且包覆层具有低于或等于环形芯体部分折射率且高于中间芯体部分折射率的折射率;并且
当色散补偿光纤与满足下述条件的色散移位光纤相链接时,在波长从1.565微米至1.625微米的所有或者部分波段中残余色散低于±1.5ps/nm/km,其中这些条件是:
(A)在1.565微米波长处实际获得单模传输
(B)零色散波长在1.55微米±0.05微米的范围内
(C)在处于1.525微米至1.575微米之间的所有波长时,色散大于或等于-3.5ps/nm/km且小于或等于+3.5ps/nm/km
(D)在零色散波长时的色散斜率大于或等于+0.05ps/nm2/km且小于或等于+0.085ps/nm2/km。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散补偿光纤,其中当与色散移位光纤相链接时残余色散低于±0.8ps/nm/km。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散补偿光纤,其中在1.60微米波长处,色散小于或等于-8ps/nm/km、色散斜率小于或等于-0.12ps/nm2/km、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微米及弯曲损耗小于或等于70dB/m。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散补偿光纤,其中在1.60微米波长处,色散小于或等于-18ps/nm/km、色散斜率小于或等于-0.3ps/nm2/km、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12平方微米及弯曲损耗小于或等于40dB/m。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散补偿光纤,其中中心芯体部分相对于包覆层的相对折射率差大于或等于0.8%且小于或等于2.4%;中间芯体部分相对于包覆层的相对折射率差大于相对的-2.0%且小于或等于-0.5%;环形芯体部分相对于包覆层的相对折射率差大于0%且小于或等于0.7%;且环形芯体部分的半径大于或等于5微米且小于或等于17微米。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散补偿光纤,其中中间芯体部分的半径与中心芯体部分的半径的比率在1.5至3.5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色散补偿光纤,其中环形芯体部分相对于包覆层的相对折射率差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7%。
8.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散补偿光纤的色散补偿模块。
9.一种混合光纤链路,包括: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散补偿光纤;以及
与色散补偿光纤相链接且满足下述条件的一种色散移位光纤:
(E)在1.565微米波长处实际获得单模传输
(F)零色散波长在1.55微米±0.05微米的范围内
(G)在处于1.525微米至1.575微米之间的所有波长时,色散大于或等于-3.5ps/nm/km且小于或等于+3.5ps/nm/km
(H)在零色散波长时的色散斜率大于或等于+0.05ps/nm2/km且小于或等于+0.085ps/nm2/km。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混合光纤链路,其中色散补偿光纤的长度小于或等于色散移位光纤长度的一半。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混合光纤链路,其中色散补偿光纤的长度是在色散移位光纤长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十分之一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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