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路障警示锥无效
| 申请号: | 00204611.3 | 申请日: | 2000-03-01 |
| 公开(公告)号: | CN2414104Y | 公开(公告)日: | 2001-01-10 |
| 发明(设计)人: | 黄文钦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文钦 |
| 主分类号: | E01F9/012 | 分类号: | E01F9/012 |
| 代理公司: | 天津三元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郑永康 |
| 地址: | 中国***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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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路障 警示 |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警示装置,尤其涉及一种具有不会倾倒而能确保警示效果且使用便利的路障警示锥。
如图1、2所示的习用警示锥(A),主体为中空圆锥状筒体,其重心高,稍有碰触就极容易倾倒,除非有人将其扶正,否则会呈倾倒的状态,而使其警示效果大打折扣。于是,有业者在锥体内灌入液体以增加重量而提高稳定度,但其效果却有限,因为若碰触力稍大,灌入的液体会随之流动,反而使重心则往倾倒的方向加速移动,而极易倾倒。另外,尚有一种警示锥是借由一活动脚架来增加警示锥的底面积,以提高竖立的稳定度,虽能提高一些稳定功效,但相对地会减少行车空间,且其活动脚架不易被驾驶员所察觉,而极易被压毁,并需将各活动脚架逐一撑开,耗费时间。
本创作人有鉴于上述各种习用警示锥所存在的缺点,积极研究创新,并经反复试验,终于研究成功本实用新型。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路障警示锥,其具有不会倾倒而能确保警示效果且使用便利的功效。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由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路障警示锥,包括中空锥状筒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锥状筒体的底周缘向外形成一适当面积的平底部后,再向外向上延伸一预定高度的圆弧外周边,且于该平底部设有一配重体,而使整体无论如何摆放,最终均会呈竖立状态。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还可以通过以下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路障警示锥,该外周边上缘设有凸缘体,用以增加外周边上缘的结构强度。
前述的路障警示锥,该中空锥状筒体上端设有一插孔。
前述的路障警示锥,该中空锥状筒体周缘面设有多个穿孔。
本实用新型具有不会倾倒而能确保警示效果且使用便利的功效。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图1是习用警示锥的外观示意图。
图2是习用警示锥的倾倒状态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的半剖立体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的全剖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的重心对整体是否能竖立稳定的说明图(一)。
图6是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的重心对整体是否能竖立稳定的说明图(二)。
图7是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趋向稳定状态的过程示意图。
图8是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串接使用的示意图。
首先,请参阅图3、4所示,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是在一中空锥状筒体(1)的底周缘向外形成一适当面积的平底部(11)后,再向外向上延伸一预定高度(H)的圆弧外周边(12),且于该平底部(11)设有一配重体(13),而使整体无论如何摆放,最终均会呈竖立状态。
再者,该外周边(12)上缘设有凸缘体(121),用以增加外周边(12)上缘的结构强度。
又,上述中空锥状筒体(1)上端设有一插孔(14),可供旗帜插置或是装设照明设备之用。
另,该中空锥状筒体(1)周缘面设有若干穿孔(15)。
根据上述结构,本实用新型因在该平底部(11)设有一配重体(13),而使其重心(W)位置大幅降低,且配合该圆弧外周边(12)向外向上的设置形态,以及该适当面积平底部(11)的巧妙设计,而使其如图5所示,倾斜至该圆弧外周边(12)的状态,甚至如图6所示的完全倾倒状态,皆会因其重心(W)位置,均在支撑点的垂直线(L)的底部侧,而以重力所产生的力矩使其恢复竖立的状态。
由图5、6的说明可知,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具有竖立的稳定状态,不管外力使其倾斜至何种程度,皆是如图7所示,最终均回复至稳定的竖立状态,绝不倾倒而能确保警示效果。另,因本实用新型具有不会倾倒的特性,施工单位在摆放时,只要将其摆放定位,就会自动稳固竖立,与图1、2所示习用警示锥,还要将其扶正,或是还需灌入液体或是撑开脚架的情况相比,可大幅缩短施工者的摆放时间。
再如图8所示,用绳索穿设其穿孔(15)将其串接使用,形成一大范围的警示区域,且在其插孔(14)上设有旗帜或照明设备,或是绳索上设有照明设备与各式告示牌,而形成一强烈的警示效果,提高安全性。总之,本实用新型巧妙的结构设计,使其具有稳定竖立的特性,提高了警示效果以及使用的便利性,且能串接使用,扩大警示区域及警示效果,具有不会倾倒而能确保警示效果且使用便利的功效。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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