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手电筒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23798.3 | 申请日: | 2009-06-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62447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5-12 |
发明(设计)人: | 刘坚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坚 |
主分类号: | F21L4/00 | 分类号: | F21L4/00;F21V21/088;F21V17/00 |
代理公司: | 宁波市鄞州甬致专利代理事务所 33228 | 代理人: | 张鸿飞 |
地址: | 315151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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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手电筒,包括本体(1),所述的本体(1)上设有支架(2),所述的支架(2)设有可夹持在扁平物体上的夹持部(3)。所述的支架(2)与本体(1)固定连接。所述的支架(2)与本体(1)可拆卸式连接。所述的可拆卸式连接为,所述的支架(2)上设有与本体(1)形状相配的连接部(4),所述的本体(1)通过连接部(4)与支架(2)可拆卸式连接。本实用新型手电筒具有以下优点:探险者在野外使用手电筒照明功能时,可以通过夹持部将手电筒夹持在帽舌、领口或口袋口等扁平物体上,使得双手可以不必把持手电筒,而去做其他的事情,使用非常方便。 | ||
搜索关键词: | 手电筒 | ||
【主权项】:
一种手电筒,包括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本体(1)上设有支架(2),所述的支架(2)设有可夹持在扁平物体上的夹持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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