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光标记设备无效
申请号: | 200580028233.1 | 申请日: | 2005-07-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006322A | 公开(公告)日: | 2007-07-25 |
发明(设计)人: | S·克劳斯;G·弗林斯帕奇 | 申请(专利权)人: |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C15/00 | 分类号: | G01C15/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刘春元;魏军 |
地址: | 德国斯***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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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光标记设备,所述光标记设备具有至少一个光源(20、22、24;32、34、36),并且具有用于在参照面(10)上产生第一光投影线(26)的装置,以及具有用于在相同的参照面(10)上产生第二光投影线(30)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光投影线(30)与第一投影线(26)构成90°的角。根据本发明建议,具有产生第三投影线(28)的装置(22、24;32、34、36),所述第三投影线相对第一光投影线(26)采取45°的角并且相对第二光投影线(30)采取45°角。此外本发明还涉及一种带有这种光标记设备的工具设备。 | ||
搜索关键词: | 标记 设备 | ||
【主权项】:
1.光标记设备,具有至少一个光源(20、22、24;32、34、36),并且具有用于在参照面(10)上产生第一光投影线(26)的装置,以及具有用于在相同的参照面(10)上产生第二光投影线(30)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光投影线(30)与所述第一投影线(26)构成90°的角,其特征在于,具有产生第三投影线(28)的装置(20、22、24;32、34、36),其中所述第三投影线相对第一光投影线(26)采取45°的角并且相对第二光投影线(30)采取45°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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