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灭火气体强制发泡泡沫灭火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420023099.9 | 申请日: | 2004-05-26 |
公开(公告)号: | CN2710690Y | 公开(公告)日: | 2005-07-20 |
发明(设计)人: | 胡传平;阙兴贵 | 申请(专利权)人: |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A62C5/02 | 分类号: | A62C5/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0032***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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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灭火气体强制发泡泡沫灭火装置。它包含有压力供水系统、泡沫液储液罐、水一泡沫液比例混合器和喷射器,有一个灭火气体储气罐的出气口依次经气源减压阀、电磁开关阀和气路减压阀后,连通一个灭火气体—混合液强制比例混合器的一个进口;水—泡沫液比例混合器的两个进口分别连通压力供水系统的出水口和泡沫液储液罐的出口,而其出口连通灭火气体—混合液强制比例混合器的另一个进口;泡沫液储液罐顶端的进气口经一个液路减压阀连通气源减压阀与气路减压阀之间的气路;灭火气体—混合液强制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连通喷射器的进口。本实用新型的灭火性能比现有的泡沫灭火装置大为提高。 | ||
搜索关键词: | 灭火 气体 强制 发泡 泡沫 装置 | ||
【主权项】:
1.一种灭火气体强制发泡泡沫灭火装置,包括压力供水系统、泡沫液储液罐(9)、水—泡沫液比例混合器(8)和喷射器(4),其特征在于有一个灭火气体储气罐(6)的出气口依次经气源减压阀(1)、电磁开关阀(2)和气路减压阀(5)后,连通一个灭火气体—混合液强制比例混合器(10)的一个进口;水—泡沫液比例混合器(8)的两个进口分别连通压力供水系统的出水口和泡沫液储液罐(9)的出口,而其出口连通灭火气体—混合液强制比例混合器(10)的另一个进口;泡沫液储液罐(9)顶端的进气口经一个液路减压阀(4)连通气源减压阀(1)与气路减压阀(5)之间的气路;灭火气体—混合液强制比例混合器(10)的出口连通喷射器(14)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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