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接听有绳电话无绳电话的录音电话前播放广告无效
申请号: | 200410048204.9 | 申请日: | 2004-06-15 |
公开(公告)号: | CN1620088A | 公开(公告)日: | 2005-05-25 |
发明(设计)人: | 胥家宏 | 申请(专利权)人: | 胥家宏 |
主分类号: | H04M3/487 | 分类号: | H04M3/487;H04M11/1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00050天***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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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此发明属通讯技术领域,应用于日常的通讯交流中。其内容为:移动电话打进电话,和有绳电话以及移动电话,有绳电话录音功能已录下音后,听话者在接起电话时,先听到的是30秒广告,然后才能听到录音电话的内容,或听到对方来电人的说话内容。此业务由全国各地长途电信局、各地电话局、移动通讯电话局承作广告,凡是电话使用者在接电话前听广告者,电话通讯费减去30%,这30%费用由全国各地长途电话局及电话局、移动通讯电话局从广告商中收取的广告费中扣除。此规定对双方都是有益处的,通话者可以免费收听各方面的广告信息,而广告上也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自己和产品做广告。此外各电信局、移动通讯电话局等也在其中起到衔接的作用,有效的提高了自己的声誉。 | ||
搜索关键词: | 接听 电话 无绳电话 录音电话 播放 广告 | ||
【主权项】:
先行录好广告录音,然后与移动电话,和有绳电话连接,在移动电话打进电话和有绳电话打进电话前将广告录音播放,听话者在接起电话时先听到的是30秒广告,然后才能听到录音电话的内容,或听到对方来电人的说话内容。全国各地电信局,各地电话局(有绳和无绳电话),移动通讯局凡采取上述办法做广告均应支付我专利费,专利费的额度应占全国各地长途电信局,各地电话局(有绳和无绳电话),移动通讯电话局所做广告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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