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处理角质纤维的组合物无效
| 申请号: | 98812123.9 | 申请日: | 1998-12-04 |
| 公开(公告)号: | CN1281351A | 公开(公告)日: | 2001-01-24 |
| 发明(设计)人: | H·巴特尔斯;W·伍夫;S·霍夫内;S·罗威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汉斯施瓦克夫两合公司 |
| 主分类号: | A61K7/00 | 分类号: | A61K7/00;A61K7/09;A61K7/13;A61K7/135 |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黄泽雄 |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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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处理 角质 纤维 组合 | ||
1.一种处理角质纤维的组合物,其由至少一种含水制剂A和至少一种与其在空间上分开存在的制剂B组成,其特征在于,制剂B的包封层由这样一种材料组成,在向制剂A中加入制剂B时,它能使二种制剂的组分在38℃下在5分钟内混合。
2.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制剂B加入制剂A中时,制剂B的包封层使这二种制剂的组分在20℃下在5分钟内混合。
3.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剂B的包封层是胶囊或袋状物。
4.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封层的厚度是10至30微米。
5.权利要求1至4之一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封层由均匀的材料组成。
6.权利要求1至5之一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封层至少部分由聚乙烯醇组成。
7.权利要求1至6之一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剂B包括在制剂A中不能稳定储存的成分。
8.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剂B的该组分是芳香油。
9.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分选自维生素、前维生素和其衍生物。
10.权利要求1至9之一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是用于使人类头发着色、染金发或长效定形的组合物。
11.权利要求1至10之一的组合物的用途,其用于处理人类头发。
12.处理人类头发的方法,其中将权利要求1至10之一的组合物的制剂A和B混合,将成分完全混合之后获得的组合物涂抹在头发上,并且任选地在10秒至45分钟的接触时间之后冲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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