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透光和装饰效果的燃照用具无效
| 申请号: | 94201150.3 | 申请日: | 1994-01-18 |
| 公开(公告)号: | CN2186347Y | 公开(公告)日: | 1994-12-28 |
| 发明(设计)人: | 陈庆铭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庆铭 |
| 主分类号: | F21V35/00 | 分类号: | F21V35/00 |
| 代理公司: | 三友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穆魁良 |
| 地址: | 台湾省台北***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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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透光 装饰 效果 用具 | ||
1、具有透光和装饰效果的燃照用具,有一透明内层(11),其特征在于:在透明内层(11)的外部包复有一开设有透光孔洞(121)的外层(12),在各透光孔洞(121)中嵌装有与透明内层(11)相粘连的五彩玻璃体(13)。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透光和装饰效果的燃照用具,其特征在于:透明内层(11)和开设有复数个透光孔洞(121)的不透明外层(12)均呈上敞口的坛子状或花瓶状,各透光孔洞(121)开设在不透明外层(12)的周侧壁面上,五彩玻璃体(13)与透明内层(11)的外表面相粘连一侧为平面或内凹弧面,与粘连一侧相对应的外侧表面形状与透光孔洞(121)形状相同并呈外凸状。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透光和装饰效果的燃照用具,其特征在于:在坛子状或花瓶状的透明内层(11)和隔热的不透明外层(12)的上敞口(14)与壳体过渡处均有一内收拢的环沟(111)和(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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