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复合式无人机有效
| 申请号: | 202022222965.9 | 申请日: | 2020-09-30 |
| 公开(公告)号: | CN213620233U | 公开(公告)日: | 2021-07-06 |
| 发明(设计)人: | 李雨潼;张德虎 | 申请(专利权)人: | 顺丰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4C27/22 | 分类号: | B64C27/22;B64C1/00;B64C3/00;B64C25/04 |
| 代理公司: | 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4570 | 代理人: | 官建红 |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以南)***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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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复合 无人机 | ||
1.一种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式无人机包括机身和设置于所述机身的两侧的第一固定翼和第二固定翼,所述第一固定翼的底部设有第一机臂,所述第二固定翼的底部设有第二机臂,所述第一机臂的顶侧和所述第二机臂的顶侧设有多个螺旋桨,所述多个螺旋桨用于向所述复合式无人机提供动力,所述机身的底部与预设平面的距离不大于所述第一机臂的底部与所述预设平面的距离,所述机身的底部与所述复合式无人机上所述预设平面的距离不大于所述第二机臂的底部与所述预设平面的距离,其中,所述预设平面在所述复合式无人机垂直起降阶段时为水平面,且所述复合式无人机的质心位于所述预设平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的底部与所述预设平面的距离、所述第一机臂的底部与所述预设平面的距离、所述第二机臂的底部与所述预设平面的距离相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包括机身主体和机头,所述机头用于承载电源,所述第一固定翼和所述第二固定翼分别可拆卸连接于所述机身主体的两侧,所述机头可拆卸连接于所述机身主体的前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主体的后端设有固定杆,所述固定杆的一端固定于所述机身主体的后端,所述固定杆的另一端向所述机身主体远离所述机头的方向伸出,所述固定杆的另一端设有尾推螺旋桨,所述尾推螺旋桨用于提供所述复合式无人机沿机身轴线的动力。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杆的顶侧设有可拆卸连接的V型尾翼,所述V型尾翼包括可拆卸连接的第一尾翼和第二尾翼。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尾翼和所述第二尾翼的外轮廓均为梯形,所述第一尾翼的下底和所述第二尾翼的下底可拆卸连接于所述固定杆上。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尾翼的后掠角为0度至10度,所述第一尾翼的上反角为30度至50度,所述第一尾翼的安装角为0度至2度,所述第一尾翼的展弦比为6.5至7,所述第一尾翼的梢根比为0.5至1。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翼的后掠角为0度至10度,所述第一固定翼的上反角为2度至4度,所述第一固定翼的安装角为3度至4度,所述第一固定翼的展弦比为8至9,所述第一固定翼的梢根比为0.4至0.6。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臂的两端顶侧分别可拆卸连接有第一螺旋桨和第二螺旋桨,所述第二机臂的两端顶侧分别可拆卸连接有第三螺旋桨和第四螺旋桨,所述第一螺旋桨的旋转中心、所述第二螺旋桨的旋转中心、所述第三螺旋桨的旋转中心以及所述第四螺旋桨的旋转中心位于所述预设平面上。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臂可拆卸连接于所述第一固定翼,和/或所述第二机臂可拆卸连接于所述第二固定翼,所述第一机臂的延伸方向和所述第二机臂的延伸方向以及所述机身的机身轴线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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