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铲斗及作业车辆有效
| 申请号: | 201980038274.0 | 申请日: | 2019-09-09 |
| 公开(公告)号: | CN112236559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8-26 |
| 发明(设计)人: | 森俊辅;门内祐树;杉原伸泰;村上隼一;岩泽尚久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 |
| 主分类号: | E02F3/40 | 分类号: | E02F3/40 |
| 代理公司: |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21 | 代理人: | 佟胜男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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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作业 车辆 | ||
1.一种铲斗,其以规定轴为中心可转动地与工作装置的斗杆连结,其中,
所述铲斗具备:
底板,其与所述铲斗的开口部对置;
一对侧板,它们以彼此对置的方式设置于所述底板的两侧;
托架,其设置于所述底板的背面,在所述规定轴上与所述斗杆连结;以及
前斗唇,其沿着所述开口部设置,
所述底板在安装所述托架的一侧具有第一倾斜部,
所述底板还具有从通过所述规定轴以及所述前斗唇的前端的第一基准直线到所述底板为止的长度变得最大的最深部,
与所述第一基准直线正交且通过所述最深部的第二基准直线与所述前斗唇所成的角度比所述第二基准直线与所述第一倾斜部所成的角度小,
所述第一基准直线与所述第二基准直线的交点的位置位于所述第一基准直线上的靠近所述前斗唇的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铲斗,其中,
所述第二基准直线与所述第一倾斜部所成的角度处于超过20°且45°以下的范围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铲斗,其中,
所述第二基准直线与所述第一倾斜部所成的角度处于30°以上且40°以下的范围内。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铲斗,其中,
所述底板还具有与所述第一倾斜部相连且沿着所述开口部设置的第二倾斜部,
所述第二基准直线与所述第二倾斜部所成的角度比所述第二基准直线与所述第一倾斜部所成的角度小。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铲斗,其中,
所述侧板具有规定所述开口部的开口边缘的侧端部,
在所述侧端部设置有凹陷部,该凹陷部在沿所述规定轴向观察的侧视观察下向接近所述底板的方向凹陷。
6.一种作业车辆,其中,
所述作业车辆具备:
车辆主体;以及
工作装置,其安装于所述车辆主体,
所述工作装置具有:
动臂,其以能够转动的方式与所述车辆主体连结;
斗杆,其以能够转动的方式与所述动臂连结;以及
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铲斗,其以能够转动的方式与所述斗杆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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