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共享车管理装置及共享车管理方法在审
| 申请号: | 201810637173.2 | 申请日: | 2018-06-20 |
| 公开(公告)号: | CN110619743A | 公开(公告)日: | 2019-12-27 |
| 发明(设计)人: | 罗婷婷 | 申请(专利权)人: | 阿尔派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G08G1/00 | 分类号: | G08G1/00 |
| 代理公司: | 72002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刘英华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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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事故发生 事故责任认定 共享 信息获取部 提示 管理装置 事故责任 管理 | ||
1.一种共享车管理装置,至少对共享车的租借、返还进行管理,其特征在于,具有:
事故发生信息获取部,获取租借中的共享车发生了事故的事故发生信息;
事故责任信息获取部;获取所述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信息;
处理部,在获取了所述事故发生信息及所述事故责任认定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以上的信息时,根据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以及
提示部,将所述处理部的处理结果提示给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的租借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事故处理规则存储部,该事故处理规则存储部中存储有至少由共享车事故信息及事故处理结果信息对应关联而成的事故处理规则,
所述处理部,在获取了所述事故发生信息而未获取到所述事故责任认定信息时,根据所获取的所述事故发生信息及所述事故处理规则存储部中所存储的所述事故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共享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处理结果为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所发生的事故责任不在该租借中的共享车的驾驶员的情况下,所述处理部进行处理,以激活事故现场共享车返还功能,所述提示部将事故现场共享车返还功能已激活的情况提示给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的租借者。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共享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处理结果为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所发生的事故责任不在该租借中的共享车的驾驶员的情况下,所述处理部进行处理,以激活事故现场共享车更换功能,所述提示部将事故现场共享车更换功能已激活的情况提示给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的租借者。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共享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周边共享车检索部,检索事故现场周边能够租借的共享车,
在所述处理结果为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所发生的事故责任不在该租借中的共享车的驾驶员的情况下,所述周边共享车检索部检索事故现场周边能够租借的共享车,所述提示部将所述周边共享车检索部的检索结果提示给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的租借者。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事故发生信息获取部从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及/或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的驾驶员获取事故发生信息,
所述事故责任信息获取部从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及/或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的驾驶员及/或交通管理机关获取事故发生信息。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事故发生信息至少包括:共享车号牌信息、租借者信息、事故关联信息,
所述事故责任认定信息至少包括:共享车号牌信息、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信息。
8.一种共享车管理方法,至少对共享车的租借、返还进行管理,其特征在于,具有:
事故发生信息获取步骤,获取租借中的共享车发生了事故的事故发生信息;
事故责任信息获取步骤;获取所述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信息;以及
处理步骤,在获取了所述事故发生信息及所述事故责任认定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以上的信息时,根据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以及
提示步骤,将所述处理步骤的处理结果提示给所述租借中的共享车的租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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