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移动式吸臭、吸尘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521066529.X | 申请日: | 2015-12-21 |
| 公开(公告)号: | CN205200118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04 |
| 发明(设计)人: | 吴嘉胜 | 申请(专利权)人: | 大田威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08B15/04 | 分类号: | B08B15/04 |
| 代理公司: | 泉州市博一专利事务所 35213 | 代理人: | 方传榜 |
| 地址: | 366100 福建省三明市大***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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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移动式 吸尘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垃圾处理领域,更具体的讲是一种移动式吸臭、吸尘装置。
背景技术
对垃圾山进行挖掘时被翻动的垃圾会散发出大量的臭气,同时容易产生尘埃。臭气中含有多种有毒气体和存在爆炸危险的沼气,这些臭气和尘埃容易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危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而目前并没有专门用于及时清除挖掘垃圾山时所产生的臭气和尘埃的装置。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移动式吸臭、吸尘装置,目的在于解决对垃圾山进行挖掘时,挖掘区域所产生的臭气和尘埃会影响生产效率和人员健康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移动式吸臭、吸尘装置,包括车身,该车身的上端面嵌设有一可水平转动的圆盘,该圆盘的上端面设有抽风机和竖直设置的伸缩杆,该伸缩杆的上端通过一连接杆挂设有一与抽风机相连通的吸嘴;所述车身内设有使圆盘转动的驱动装置以及相互连通的除尘器和除臭器,并且所述除尘器与抽风机相连通,所述除臭器设有延伸至车身外的排气管。
进一步,上述驱动装置为伺服电机。
进一步,上述圆盘的下端面设有安装架,所述除尘器和除臭器通过安装架挂设于圆盘并处于圆盘中心轴的相对两侧;所述排气管穿过圆盘延伸至车身外。
进一步,上述吸嘴呈上小下大的漏斗状。
进一步,上述吸嘴设有网格栅。
进一步,上述伸缩杆为电动伸缩杆。
由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其一、本实用新型包括车身,该车身的上端面嵌设有一可水平转动的圆盘,该圆盘的上端面设有抽风机和竖直设置的伸缩杆,该伸缩杆的上端通过一连接杆挂设有一与抽风机相连通的吸嘴;车身内设有驱动装置以及相互连通的除尘器和除臭器,其中除尘器与抽风机相连通,所述除臭器设有延伸至车身外的排气管。使用时由抽风机产生吸力通过吸嘴将挖掘区域携带臭气和尘埃的空气不断地吸入车身内,由除尘器和除臭器及时清除空气中的尘埃和臭气,可防止臭气和尘埃四处扩散。同时圆盘让吸嘴可围绕车身作360度旋转,使用起来更为灵活。伸缩杆让吸嘴可上下调节,工作人员可根据挖掘深度的变化调整吸嘴与挖掘区域之间的距离,在不会影响挖掘工作进行的前提下保证除尘、除臭的效果。
其二、本实用新型中,除尘器和除臭器通过安装架挂设于圆盘的下方,以便于布设排气管以及抽风机与除尘器之间的通风管。除尘器和除臭器处于圆盘中心轴的相对两侧,尽可能让圆盘两侧的承重大小相等,让圆盘旋转的更加平稳。
其三、本实用新型中,吸嘴呈上小下大的漏斗状,以增加吸嘴的作用面积。吸嘴还设有网格栅,以防止塑料袋等轻质物垃圾被吸入装置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一种移动式吸臭、吸尘装置,包括车身1,该车身1的上端面嵌设有一可水平转动的圆盘2,该圆盘2的上端面设有抽风机4和竖直设置的伸缩杆3,该伸缩杆3的上端通过水平设置的连接杆31挂设有一开口朝下的吸嘴7,该吸嘴7通过通风管42与抽风机4相互连通。车身1内设有使圆盘2转动的驱动装置以及通过通风管56相互连通的除尘器5和除臭器6,其中除尘器5与抽风机4相连通,除臭器6设有延伸至车身外的排气管61。
参照图1,作为优选方案:上述驱动装置为伺服电机21。伸缩杆3为电动伸缩杆。吸嘴7呈上小下大的漏斗状,并且吸嘴7的入口处还设有防止大型轻质物垃圾进入该装置的网格栅71。
参照图1,作为优选方案:圆盘2的下端面在车身1内设有安装架22,除尘器5和除臭器6通过安装架22挂设于圆盘2的下方并处于圆盘中心轴的相对两侧。除尘器5通过穿设于圆盘2的通风管45相互连通,排气管61穿过圆盘2延伸至车身1的外部。
参照图1,该移动式吸臭、吸尘装置的使用方法:1.通过车身1将该装置移动至挖掘区域附近。2.通过圆盘2将吸嘴7旋转至挖掘区域的上方。3.通过伸缩杆3将吸嘴调节至合适高度。4.启动抽风机4对挖掘区域的空气进行抽取,并通过除尘器5和除臭器6去除空气中的臭气和尘埃,随后经排气管61排出净化后的空气。5.根据挖掘深度和挖掘位置的变化,通过移动车身1、旋转圆盘2和/或调解伸缩杆3使吸嘴7重新处于挖掘区域的上方,并处于高度合适的位置处。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地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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