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地板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929309.9 | 申请日: | 2015-11-2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48660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29 |
| 发明(设计)人: | 顾海兵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升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E04F15/02 | 分类号: | E04F15/02 |
| 代理公司: |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2200 | 代理人: | 张惠忠 |
| 地址: | 223700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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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地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家装领域,具体为一种地板。
背景技术
地板,即房屋地面或楼面的表面层。由木料或其他材料做成。地板有多种用途:家用、商业用、防静电地板、户外地板、舞台舞蹈专用地板以及运动馆场内专用地板等。
在地板使用过程,地板的使用寿命与其安装的方式有关。目前地板的安装方法主要分为龙骨支承安装和悬浮地面式安装,其中,龙骨支承安装方法是先用长条形木方作为支承件固定在地面上,然后在木方上铺装木地板块,最后利用粘结剂将木地板块和龙骨粘接在一起,或者用铁钉将它们钉合在一起,多块的木地板块相邻铺设并支撑在龙骨上,形成木地板。龙骨支承安装具有脚感好的优点,但现有龙骨支承安装方式对木地板块和龙骨的连接技术要求高,费时费力。
悬浮地面式安装方法是把木地板块松散地铺排在室内地面上,木地板块之间由设置于其四周侧边的舌榫和槽腔之间的相互锁合完成彼此间的结合。对于平扣连接的木地板,在采用悬浮地面式安装方法时,其舌榫部位通常需要采用胶粘接,不仅安装过程费工费时,而且过多的使用粘胶也不利于环保。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地板,其安装简便,易拆卸更换。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具体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地板,包括本体、位于本体两端的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包括第一连接体与位于第一连接体中间的卡柱;所述第二连接部包括第二连接体和位于第二连接体上并与卡柱相匹配的卡孔;所述第一连接体连接于本体一端的上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体连接于本体的另一端的下部分;并且所述第一连接体和第二连接体等长等宽、第一连接体和第二连接体的厚度之和等于本体的厚度。
作为本实用新型改进的技术方案,还包括排水槽,所述排水槽位于本体、第二连接体和卡柱的下端,并且位于本体、第二连接体和卡柱的下端的排水槽呈一条直线。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所述第一连接体的下表面端部设有圆形倒角。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所述第二连接体的上、下表面端部均设有圆形倒角。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所述卡柱的下端部设有圆形倒角。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所述卡孔的上端部设有圆形倒角。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地板采用平面卡扣式安装方式,通过卡柱与卡孔的配合,实现地板与地板之间的初步定位;又通过第一连接体与第二连接体的配合实现地板与地板之间的固定。而在地板需要拆卸时可撬起临边一块地板即可实现更换。
因此,本实用新型的地板安装简便,定位准确,而且维修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地板的剖面示意图;
图2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地板的俯视图;
图3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地板的仰视图;
图中1第一连接体、2卡柱、3本体、4卡孔、5第二连接体、6排水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的对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地板进行解释说明,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其进行详细描述。
一种地板,包括本体3、位于本体3两端的第一连接部1和第二连接部5;所述第一连接部包括第一连接体1与位于第一连接体1中间的卡柱2;所述第二连接部包括第二连接体5和位于第二连接体5中间并与卡柱2相匹配的卡孔4;所述第一连接体1连接于本体3一端的上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体5连接于本体3的另一端的下部分;并且第一连接体1和第二连接体5等长等宽、第一连接体1和第二连接体5的厚度之和等于本体3的厚度。安装过程中第一连接体1和第二连接体5相配合实现对地板单方向的定位,卡柱2与卡孔4的配合并结合第一连接体1和第二连接体5的配合实现对地板的全面定位。在需要维修时,撬起临边一块地板,将其一侧抬高,即可实现拆卸地板并更换地板。
为了提高地板的防水特性,还包括排水槽6,所述排水槽6位于本体3、第二连接体5和卡柱2的下端;为了便于积水的流出,位于本体3、第二连接体1和卡柱2的下端的排水槽6呈一条直线。
为了防止在地板安装过程中地板的尖角部分对地板表面的损坏,所述第一连接体1的下表面端部、第二连接体5的上、下表面端部、卡柱2的下端部和卡孔4的上端部均设有圆形倒角。
应当理解的是,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具体实施方式仅仅用于示例性说明或解释本实用新型的原理,而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因此,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此外,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旨在涵盖落入所附权利要求范围和边界、或者这种范围和边界的等同形式内的全部变化和修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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