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澄清液体制剂及含澄清液体制剂的澄清饮料在审
| 申请号: | 201480052173.6 | 申请日: | 2014-09-24 |
| 公开(公告)号: | CN105578891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11 |
| 发明(设计)人: | 戴维·夏弗纳 | 申请(专利权)人: |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23L2/58 | 分类号: | A23L2/58;A23L5/43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58 | 代理人: | 肖善强 |
| 地址: | 荷兰*** | 国省代码: | 荷兰;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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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澄清 液体 制剂 饮料 | ||
1.一种澄清液体制剂,其包含:
a)紫杉紫素,和
b)至少一种改性食物淀粉,和
c)至少一种糖,和
d)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所述紫杉紫素a)包埋于所述改性食物淀 粉b)和所述糖c)的基质中。
3.根据权利要求1和/或2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基于所述澄清液体制剂的总重量, 所述糖c)以在0.5至60重量%范围内的量,优选以在0.5至30重量%范围内的量,更优选以 在0.5至20重量%范围内的量,甚至更优选以在0.5至10重量%范围内的量存在。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基于所述澄清液体 制剂的总重量,所述紫杉紫素a)以在0.1至15重量%范围内的量,优选以在0.5至10.0重 量%范围内的量,更优选以在0.5至5.0重量%范围内的量,甚至更优选以在1.0至3.0重 量%范围内的量存在。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基于所述澄清液体 制剂的总重量,所述淀粉b)以在20至60重量%范围内的量,更优选以在30至50重量%范围 内的量存在。
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基于所述澄清液体 制剂的总重量,所述水d)以在35至75重量%范围内的量,更优选以在45至65重量%范围内 的量存在。
7.一种澄清液体制剂,其包含:
a)0.1至15重量%(优选0.5至10重量%,更优选0.5至5.0重量%,最优选1.0至3.0重 量%)的紫杉紫素,和
b)20至60重量%(优选30至50重量%)的至少一种改性食物淀粉,和
c)0.5至60重量%(优选0.5至30重量%,更优选0.5至20重量%,甚至更优选0.5至10重 量%,最优选1.0至10重量%)的至少一种糖,和
d)35至75重量%(优选45至65重量%)的水,
所有量均基于所述液体制剂的总重量,
其中所有量总计达100重量%。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所述制剂基本上不 含以下化合物:可食用脂肪酸的聚甘油酯、甘油单酯的柠檬酸酯、可食用脂肪酯的甘油二酯 的柠檬酸酯及其任何混合物。
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所述制剂基本上不 含生理上耐受的多元醇。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所述制剂基本上 不含可食用脂肪酸的甘油单酯和甘油二酯。
1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还包含e)水溶性抗 氧化剂,所述e)水溶性抗氧化剂优选选自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柠檬酸及其任何混合物。
1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基于所述液体制 剂的总重量,所述水溶性抗氧化剂e)的总量在0.1至4.0重量%的范围内,优选在0.1至2.0 重量%的范围内。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还包含f)脂溶性抗 氧化剂,优选还包含dl-α-生育酚。
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基于所述液体制 剂的总重量,所述脂溶性抗氧化剂f)的总量在0至1.5重量%的范围内,优选在0.01至1.0重 量%的范围内,更优选在0.1至0.5重量%的范围内。
1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或多项所述的澄清液体制剂,其中除中链甘油三酯 外,所述液体制剂不含任何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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