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清洁车在审
| 申请号: | 201480029867.8 | 申请日: | 2014-04-11 |
| 公开(公告)号: | CN105246388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13 |
| 发明(设计)人: | A·艾森胡特;C·齐默尔曼;B·迈尔;C·托马 | 申请(专利权)人: | 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 |
| 主分类号: | A47L13/51 | 分类号: | A47L13/51;B62B3/04;B62B3/10 |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卫娟 |
| 地址: | 德国魏***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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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清洁车 | ||
1.清洁车,其包括底板(1)和以竖直间距(2)设置在底板(1)上方的作业板(3),其中,底板(1)与作业板(3)通过以竖直间距(2)设置的连杆(4)相互连接,其特征在于:连杆(4)由至少两根相对彼此不平行地延伸的支柱(5,6)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支柱(5,6)分别以端侧的第一端部(7,8)与底板(1)的第一紧固区域(9)连接并且分别以端侧的第二端部(10,11)与作业板(3)的第二紧固区域(12)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紧固区域(9)具有第一面(13),而所述第二紧固区域(12)具有第二面(14),并且所述第一面(13)小于所述第二面(14),或者所述第二面(14)小于第一面(13)。
4.如权利要求2或3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支柱(5,6)的端侧的所述第一端部(7,8)相互具有第一间距(15),而所述支柱的端侧的第二端部(10,11)具有第二间距(16),并且第一间距(15)小于第二间距(16),或者第二间距(16)小于第一间距(15)。
5.如权利要求1至4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支柱(5,6)横向于清洁车的主移动方向(17)相对彼此呈梯形地设置。
6.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端侧的端部(7,8,10,11)力锁合地和/或形状锁合地设置在底板(1)的和/或作业板(3)的相应凹座(18,19,20,21)内。
7.如权利要求1至6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全部支柱(5,6)构造成相同部件。
8.如权利要求1至7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支柱(5,6)分别具有一个沿着周向封闭的、无侧凹的轮廓。
9.如权利要求1至8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支柱(5,6)分别具有不同于圆形的横截面。
10.如权利要求1至9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支柱(5,6)具有椭圆形横截面,其分别具有基本上沿着清洁车的主移动方向(17)延伸的主轴(22,23)。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相对彼此呈梯形设置的支柱(5,6)的主轴(22,23)沿着主移动方向(17)相互会聚地设置。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各主轴(22,23)沿着主移动方向(17)相夹成夹角(24,25),该夹角为2°至45°。
13.如权利要求6至12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凹座(18,19,20,21)具有深度,并且其内收纳有相应支柱(5,6)的凹座(18,19,20,21)的深度与所收纳的支柱(5,6)的主轴(22,23)的长度的比例为1至3。
14.如权利要求1至13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底板(1)与作业板(3)分别具有外边界(26,27)。
15.如权利要求1至14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底板(1)在相对主移动方向(17)的横向上构造成大于或等于作业板(3),或者作业板(3)在相对主移动方向的横向上构造成大于或等于底板(1)。
16.如权利要求2至15之任一项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比较小的第一紧固区域(9)或第二紧固区域(12)与比较大的底板(1)的或作业板(3)的外边界(26,27)限定用于至少一个清洁用具的存放面(28)。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清洁车,其特征在于:存放面(28)具有至少50mm的宽度(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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