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有效
| 申请号: | 201420320678.3 | 申请日: | 2014-06-17 |
| 公开(公告)号: | CN203963525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26 |
| 发明(设计)人: | 罗甘 | 申请(专利权)人: | 罗甘 |
| 主分类号: | F21L4/00 | 分类号: | F21L4/00;F21V33/00;B60R21/0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睿智专利事务所 44209 | 代理人: | 王用强 |
| 地址: | 518101 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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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设有 功能 手电筒 | ||
1.一种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包括设有容腔的电筒主体(10)和设置在该电筒主体(10)一端的电筒照明部(20),所述电筒照明部(20)内设有能发光的照明体,以及设有控制该照明体开或关的按钮(21);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筒主体(10)另一端设有敲破汽车窗户玻璃的破窗机构,该破窗机构敲击汽车窗户玻璃时的敲击方向与所述电筒照明部(20)的照射方向相反;所述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还包括将所述破窗机构罩住的保护盖(80);所述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呈一字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破窗机构是头部为尖角的物件,该尖角的物件之中心轴线与所述电筒主体(10)的中心轴线相重合或相平行。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破窗机构是锥形物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锥形物件的破窗机构直接在所述电筒主体(10)另一端上加工制造而成。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锥形物件的破窗机构是单独的零件,该锥形物件的破窗机构固定在所述电筒主体(10)另一端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破窗机构包括连接柱体(31)、与该连接柱体(31)一体的圆锥体(32)和固定在该圆锥体(32)锥端的能敲破汽车窗户玻璃的锥形物件(33);所述连接柱体(31)固定在所述电筒主体(10)另一端,从而使所述破窗机构固定在所述电筒主体(10)另一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柱体(31)上设有第一外螺纹(311),所述电筒主体(10)另一端设有与该第一外螺纹(311)适配的第一内螺纹(19),所述连接柱体(31)的第一外螺纹(311)拧入所述电筒主体(10)的第一内螺纹(19)内固定,从而使所述破窗机构固定在所述电筒主体(10)另一端。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之任一项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护盖(80)在不借助辅助工具的情况下能移去地设置在所述电筒主体(10)或破窗机构(30)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护盖(80)与所述电筒主体(10)或破窗机构采用螺纹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有破窗功能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护盖(80)与所述电筒主体(10)或破窗机构采用过盈配合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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