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筛选吸毒者的方法和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1280030157.8 | 申请日: | 2012-06-2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60796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2-26 |
| 发明(设计)人: | 吉尔·格默;约翰·C·赫尔蒂恩;克里斯蒂娜·U·托马斯;拉伊·拉贾戈帕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3M创新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61B10/00 | 分类号: | A61B10/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12 | 代理人: | 顾红霞;彭会 |
| 地址: | 美国明***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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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筛选 吸毒者 方法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整体涉及检测人体内的毒品,更具体地讲涉及筛选吸毒者。
背景技术
通常要求根据某些制度,例如随机调度,对受非法用药监视的吸毒者进行测试。在典型的测试中,以昂贵和费力的方法对吸毒者的尿样进行测试。测试血样中是否存在痕量非法药物的步骤具有侵入性,并且也是昂贵和费力的。
近年来,通过若干不同来源提出了测试唾液样品中是否存在毒品的步骤,且具有不同的结果,如下文所讨论。
例如,在以下文献中报道了对测试口腔流体中是否存在毒品的步骤的作用和应用以及与这种形式的测试步骤相关的困难的概述:Olaf H.Drummer,Drug Testing in Oral Fluid,Clin.Biochem.Rev.2006August;27(3):147–159(Olaf H.Drummer,“口腔流体中的毒品测试”,《临床生物化学评述》,2006年8月,第27卷,第3期,第147-159页)。例如,据说根据所使用的技术、人体生理学以及影响口腔流体中毒品浓度的因素的影响,在受试者体内和受试者之间存在与毒品浓度相关的显著差异,例如口腔中毒品的局部吸收,这增加了吸毒之后一段时间内的毒品浓度。
使用可待因作为模型毒品以确定唾液/口腔流体是否为刑事司法系统中用于毒品测试的合适标本进行研究的结果在以下文献中有所报道:Dennis J.Crouch,Jayme Day,Jakub Baudys,Alim A.,Fatah,Evaluation of Saliva/Oral Fluid as an Alternate Drug Testing Specimen,NIJ Report605-03document NCJ203569(http://www.ncjrs.gov/pdffiles1/nij/grants/203569.pdf)(Dennis J.Crouch、Jayme Day、Jakub Baudys、Alim A.、Fatah,“对唾液/口腔流体作为可供选择的毒品测试标本的评估”,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报告605-03,文档NCJ203569,http://www.ncjrs.gov/pdffiles1/nij/grants/203569.pdf)。例如,据说用于收集口腔流体的技术影响了毒品的浓度,并且非受激吐唾液是最有效的技术,因为其产生最高水平的毒品浓度,并且目前使用指定浓度水平的口腔流体免疫球蛋白G(IgG)的方法在确定口腔样品是否已被稀释的步骤中似乎是无效的。
美国专利No.7,393,692报道了用于从唾液分离出毒品及其代谢物、以及用于通过表面增强型拉曼光谱对毒品及其代谢物进行检测、识别和定量的方法和装置。该专利还报道了使用拭子从受试者的口中收集唾液样品,然后将拭子置于装有预定体积溶液(其能够有效地将毒品和代谢物从唾液中分离)的容器中,使用加热或超声促进分离并将样品从溶液转移至拉曼光谱仪。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公开的主题涉及的一个技术问题是通过自力式装置感测毒品在人体内的存在。
本发明所公开的主题涉及的另一个技术问题是验证操作感测人体内毒品的装置的人的身份。
一个技术解决方案包括能够收集人呼出的气体中掠出或携带的唾液并检测或感测唾液中是否存在毒品的装置。该装置包括可检测唾液中存在毒品并提供对唾液中以及因此人的血液中出现毒品的指示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用于检测毒品的传感器可以是(例如)拉曼光谱仪或吸收光谱仪。
又一个技术解决方案包括可获得呼气人的识别特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从而允许验证呼气人的身份。可在呼气的同时获得、在呼气前片刻或在呼气后片刻获得识别特征。通过采集人的识别特征并将所述特征或其派生物与对应的参考特征进行匹配来验证呼气人的身份。通过装置或传感器例如照相机、指纹采集装置、手掌静脉结构采集装置或人的语音记录装置来获得人的识别特征。
本发明所公开的主题的潜在技术效果包括提供装置,例如家用或手持装置,所述装置用于筛选吸毒的人,从而能够仅要求对被识别为最近吸毒的吸毒者进行进一步测试。因此,测试可以仅集中在可疑人员上,并消除了多余的调度和测试。
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上下文中,毒品是影响人的行为或心智或性格的化合物,并且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或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不正当或非法的。苯丙胺类药物、巴比妥类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可卡因、大麻、美沙酮、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阿片类药物、吗啡、氧可酮、苯环利定、去甲替林、印度大麻、PCP、THC、LSD或安非他酮是毒品的例子。如本文所用,酒精不视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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