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防拉线变形及次骨刮伤的多折伞伞骨有效
| 申请号: | 201120009700.9 | 申请日: | 2011-01-13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19890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8-10 |
| 发明(设计)人: | 黄自力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自力 |
| 主分类号: | A45B25/02 | 分类号: | A45B25/0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79 | 代理人: | 王志明;潘笑玲 |
| 地址: | 518117 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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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拉线 变形 次骨刮伤 多折伞 伞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日常使用的伞,尤其是一种多折伞的伞骨的结构改进。
背景技术
现有的多折伞伞骨中,如图1所示,有一部分伞骨的次骨2是采用玻璃纤维材料,且伞骨的主骨1外端和尾骨3内端之间通过一条金属拉线4连接。为了达到足够强度以防止金属拉线4偏离位置,该金属拉线4的直径要有2毫米以上才无需折曲,所以为了节省材料和成本,该金属拉线4通常采用0.9-1毫米的直径,并在中部折弯成U形,该U形折弯部41托在次骨2的底部。但是采用这种结构后,该金属拉线的U形折弯部41在伞的使用过程中会刮伤玻纤次骨,使次骨掉色、刺手,并容易弄脏伞布,影响伞的外观。此外,在多次开收伞后,该金属拉线中间部位的U型结构容易拉伸延长,从而改变结构,致使开收伞时不顺畅,严重时甚至会折断玻纤次骨。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能防止次骨被拉线刮伤和拉线变形的多折伞伞骨。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防拉线变形及次骨刮伤的多折伞伞骨,包括由内至外依次连接的:主骨、次骨和尾骨,所述主骨外端与尾骨内端之间连接有一拉线;所述次骨上连接有一套件,该套件上设置有一个带通孔的上翘部,所述拉线从该上翘部的通孔中穿过。
所述套件的主体呈套筒状并滑动套接在所述次骨上。
或者,所述套件的主体呈套筒状,该套筒状主体的侧壁上开有卡口,该卡口的宽度稍小于所述次骨的宽度,所述套件利用该卡口扣接在所述次骨上。
或者,所述套件与所述次骨的其中一接头一体注塑成型。
所述上翘部设置在套件的一端,该套件在该端部表面设有导向凹槽。
所述上翘部与所述套件连接的根部较薄。
所述套件采用塑胶材料。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实用新型防拉线变形及次骨刮伤的多折伞伞骨在次骨上连接有套件来定位金属拉线,从而可防止金属拉线在伞的使用过程中摩擦刮伤次骨而影响美观,尤其适用于使用玻璃纤维次骨的多折伞骨架。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的多折伞伞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防拉线变形及次骨刮伤的多折伞伞骨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所述套件5实施例一的放大图。
图4为所述套件5实施例二的放大图。
图5为所述套件5实施例三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防拉线变形及次骨刮伤的多折伞伞骨包括由内至外依次首尾相接的:主骨1、次骨2和尾骨3,且所述主骨1外端与尾骨3内端之间通过一金属拉线4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特别之处在于:所述次骨2上连接有一个套件5,该套件5上设置有一个带通孔52的上翘部51,所述拉线4从该上翘部51的通孔52中穿过。这样拉线4既可以被牢固定位,也可以避免与次骨2摩擦从而刮伤该次骨2。
所述套件5可以采用质地较软的材料,如塑胶材料,能更好地防止次骨2被刮伤。所述套件5上的通孔52的宽度比拉线4稍宽,但长度较长,使拉线4在伞开合或使用过程中具有可上下移动的空间。
所述套件2可采用以下方式连接在次骨2上:
实施例一、如图3所示,所述套件5的主体呈套筒状并滑动套接在所述次骨2上。这样即使拉线4移动的幅度过大作用于套件5时,套件5可滑动从而大大减少了作用于次骨2上的力。
实施例二、如图4所示,所述套件5的主体同样呈套筒状,但该套筒状主体的侧壁上开有一卡口54,该卡口54的宽度稍小于所述次骨2的宽度,所述套件5可利用本身的弹性张大该卡口54从而扣接在所述次骨2上。同样该套件5扣接在次骨2上后,也可以沿次骨2滑动从而减少作用于次骨2上的力。
实施例三、如图5所示,所述套件5也可以设置在所述次骨2的其中一接头21或者22的内侧,且该套件5与该接头21或22一体注塑成型。
如图3、图4或图5所示,所述上翘部51设置在套件5的一端,该套件5在该端部表面设有一导向凹槽53,当拉线4前后移动时,其底部可落在该导向凹槽53内,具有导向和减小摩擦力的作用。另外,所述上翘部51与所述套件5连接的根部较薄,使得该上翘部51容易随着拉线4的活动而改变位置,减少开收伞时的阻力。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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