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实现多媒体对象存储与回放方法有效
| 申请号: | 201110206887.6 | 申请日: | 2011-07-22 |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06162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1-04 |
| 发明(设计)人: | 丁万年;廖强;何永安;陈日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福州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6F17/30 | 分类号: | G06F17/30;G06F9/44 |
| 代理公司: | 福州市鼓楼区京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35212 | 代理人: | 宋连梅 |
| 地址: | 35000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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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实现 多媒体 对象 存储 回放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多媒体技术,特别涉及一种实现多媒体对象存储与回放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电子白板的发展与普及,在现代教学、会议过程中电子白板逐步的取代传统的黑板,利用计算机技术产生的多媒体效果使教学的质量、会议的效果得到明显的提高,而对这些多媒体的存储与回放,可以加深对教学、会议的内容的理解与记忆。而目前多媒体的存储与回放技术仅限于屏幕抓屏的方法,屏幕抓屏方法存储的数据通常为图片格式,占用空间很大,CPU占有率很高。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实现多媒体对象存储与回放方法,使占用空间较小,CPU占有率较低。
本发明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实现多媒体对象存储与回放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0、创建项目工程,在项目工程中,创建画布窗口;
步骤20、建立所需要的多媒体对象类:
对象创建类:记录多媒体对象创建时,保存的一个副本;
对象移动类:记录选中的多媒体对象进行移动操作时的像素偏移量;
对象缩放类:记录选中的多媒体对象进行缩放操作时的像素偏移量;
对象旋转类:记录选中的多媒体对象进行旋转操作时的像素偏移量;
对象删除类:记录删除的多媒体对象的在存储表的序号;
步骤30、进行多媒体对象存储时,按照对多媒体对象的具体操作的时间顺序,分别进行相应的多媒体对象类数据结构存储;
步骤40、需要进行回放时,创建回放线程,按照时间上先后顺序,逐个读取已存储好的数据,然后进行数据结构分析属于哪个多媒体对象类,在画布窗口上利用操作系统的2D绘图库进行绘制多媒体对象。
所述回放线程包括回放开始、回放暂定、回放终止的操作线程。
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通过建立所需要的多媒体对象类按照对象操作的时间顺序,分别进行相应类别的数据结构存储,再通创建线程按照操作时间及数据结构的相应类别逐帧利用操作系统的2D绘图库进行绘制,使占用空间较小,CPU占有率较低。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发明方法流程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实现多媒体对象存储与回放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0、创建项目工程,在项目工程中,创建画布窗口;本实施例是采用Delphi 7进行开发,但本发明不限于此,也可以用其它的软件开发平台。
步骤20、建立所需要的多媒体对象类:
对象创建类:用于在记录多媒体对象创建时,保存的一个副本;
对象移动类:用于记录选中的多媒体对象进行移动操作时的像素偏移量;
对象缩放类:用于记录选中的多媒体对象进行缩放操作时的像素偏移量;
对象旋转类:用于记录选中的多媒体对象进行旋转操作时的像素偏移量;
对象删除类:用于记录删除的多媒体对象的在存储表的序号;
步骤30、对多媒体对象进行操作并同时进行存储,进行多媒体对象存储时,是按照对多媒体对象的具体操作的时间顺序,分别进行相应的多媒体对象类的数据结构存储;多媒体对象的操作可以是对象创建、对象移动、对象缩放、对象旋转、对象删除的任一种或任几种,每一步操作均进行相应的数据结构存储。
步骤40、需要进行回放时,创建回放线程,按照时间上先后顺序,该先后顺序即为步骤30中对多媒体对象的具体操作的时间顺序,逐个读取已存储好的数据,然后进行数据结构分析属于哪个多媒体对象类,并根据分析所得的多媒体对象类在画布窗口上利用操作系统的2D绘图库进行绘制多媒体对象。
所述回放线程包括回放开始、回放暂定、回放终止的操作线程。如:回放开始后,需在画布上进行批注操作时,就进行线程暂定工作;若要结束回放则可进行回放终止工作。
上述步骤中所涉及的操作命令包括多媒体对象的保存与读取、多线程的控制、在画布上的绘图操作。
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通过建立所需要的多媒体对象类按照对象操作的时间顺序,分别进行相应类别的数据结构存储,再通创建线程按照操作时间及数据结构的相应类别逐帧利用操作系统的2D绘图库进行绘制,使占用空间较小,CPU占有率较低。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我们所描述的具体的实施例只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对本发明的范围的限定,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依照本发明的精神所作的等效的修饰以及变化,都应当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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