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及夹层玻璃无效
| 申请号: | 201080037240.9 | 申请日: | 2010-08-24 |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25785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8-01 |
| 发明(设计)人: | 深谷重一;北野紘史;伊井大三;冈林赏纯;角田竜太 | 申请(专利权)人: | 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C03C27/12 | 分类号: | C03C27/12;B32B17/10;C08K3/22;C08K5/3467;C08L101/00;C09J11/04;C09J11/06;C09J20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张涛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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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夹层玻璃 中间 | ||
1.一种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其包含:
酞菁化合物、萘酞菁化合物及蒽酞菁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成分、
热塑性树脂、
增塑剂、以及
隔热粒子,
其中,将相对于所述热塑性树脂100重量份的所述隔热粒子的含量设为含量A、将相对于所述热塑性树脂100重量份的所述酞菁化合物、萘酞菁化合物及蒽酞菁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成分的含量设为含量B时,所述含量A在0.1~3重量份的范围内,并且,所述含量A与所述含量B之比、即所述含量A/所述含量B在3~2000范围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其中,所述含量A与所述含量B之比、即所述含量A/所述含量B在6~1300范围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其中,所述含量A与所述含量B之比、即所述含量A/所述含量B在25~600范围内。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其中,所述含量A在0.2~2重量份的范围内。
5.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其中,所述含量B在0.001~0.02重量份的范围内。
6.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其中,所述酞菁化合物、萘酞菁化合物及蒽酞菁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成分为选自酞菁、酞菁的衍生物、萘酞菁及萘酞菁的衍生物中的至少一种。
7.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其中,所述隔热粒子为金属氧化物粒子。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其中,所述隔热粒子为掺杂锡的氧化铟粒子。
9.一种夹层玻璃,其具备:
第1、第2夹层玻璃构成部件、以及
夹入所述第1、第2夹层玻璃构成部件之间的中间膜,
其中,所述中间膜为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夹层玻璃用中间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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