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经皮桡动脉穿刺置管引导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1020592898.3 | 申请日: | 2010-11-05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58997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9-07 |
| 发明(设计)人: | 徐建青 | 申请(专利权)人: | 徐建青 |
| 主分类号: | A61B19/00 | 分类号: | A61B19/00;A61B17/34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100730 北京市东城***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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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桡动脉 穿刺 引导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医用医疗器械,具体涉及一种经皮桡动脉穿刺置管引导装置。
背景技术
经皮动脉穿刺置管技术常用于监测危重病人的动脉压力和心输出量、反复抽血分析动脉血气、选择性动脉造影或动脉插管化疗等。临床上常经皮穿刺桡动脉、肘动脉、足背动脉或股动脉,其中经皮桡动脉穿刺置管技术的应用最为广泛;由于桡动脉压力高,动脉管壁厚、管腔细,一旦首次穿刺置管失败,容易并发穿刺部位血肿、动脉痉挛,并造成再次穿刺置管困难,因此,提高首次穿刺置管成功率非常关键;目前,首次桡动脉穿刺置管的成功率约为80-90%。根据临床观察,导致操作失败的原因是置入套管困难而不是穿刺困难,穿刺针内回血而置管困难的原因是操作者无法准确判断套管口正好位于血管腔内;拔除针芯后套管有血液喷出而仍置管困难的原因是套管柔软弯折或插入软组织内(常在血管后壁遇阻力)。国内尚无专用桡动脉穿刺套管针,常用静脉穿刺针替代;国外有专用BD、ARROW(导丝)等桡动脉穿刺针,而在临床应用方面也有不足。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计的一种经皮桡动脉穿刺置管引导装置。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
一种经皮桡动脉穿刺置管引导装置,包括针芯、针座、留置套管、连通器、导丝;其特征在于针芯可以直穿连通器中的动脉留置管针芯入口;连通器包括动脉留置管针芯入口、动脉留置管引导管接口、测压装置接口,导丝入口,其中测压装置接口与针芯的夹角为30°;导丝入口与针芯的夹角为10°-15°;留置套管接口和动脉留置管引导管接口紧密连接;导丝前端圆钝,具有保护膜,可以在阻力很小的条件下经导丝入口进入动脉留置管引导管接口和留置套管;
本实用新型采用经套管回血和压力显示作为套管口在血管腔内的依据,提高了操作者的判断准确性,并应用导丝引导,克服了套管的柔软性,提高首次桡动脉穿刺置管的成功率,且采用封闭式设计,没有开放性喷血过程,没有血液污染,操作者享有充分的操作时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连通器放大示意图
图3为留置套管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经皮桡动脉穿刺置管引导装置,包括针芯(1)、针座(2)、留置套管(3)、连通器(4)、导丝(5);其特征在于针芯(1)可以直穿连通器(4)中的动脉留置管针芯入口(4-1);连通器(4)包括动脉留置管针芯入口(4-1)、动脉留置管引导管接口(4-2)、测压装置接口(4-3),导丝入口(4-4),其中测压装置接口(4-3)与针芯(1)的夹角为30°;导丝入口(4-4)与针芯(1)的夹角为10°-15°;留置套管口(3-1)和动脉留置管引导管接口(4-2)紧密连接;导丝(5)前端圆钝,具有保护膜,可以在阻力很小的条件下经导丝入口(4-4)进入动脉留置管引导管接口(4-2)和留置套管(3);
临床实际操作中,常规做Allen′s试验,选择Allen′s阴性者进行桡动脉穿刺,将患者上肢外展,手心向上,垫高腕部,腕部皮肤绷紧,固定后使穿刺点充分暴露,通常情况下,穿刺点一般选择在手掌横纹上1-2cm、桡骨茎突尺侧1cm处,理想的穿刺点应选择在桡动脉走行较直、较浅表、搏动明显的部位,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清醒病人应采用局麻,连通器(4)可以连接测压装置,套管针与皮肤呈15°-30°,对准搏动的桡动脉缓慢潜行进针,当针芯(1)尾端有搏动性血液涌出时,证明穿刺成功;此时立即将套管针放低,与皮肤呈10°,再将其向前推进2mm,使留置套管口(3-1)全部进入血管腔内或对侧血管壁,退出针芯(1),缓慢回退留置套管(3)0-3mm,刚见回血或压力波形时,再回退1mm,使留置套管口(3-1)离开血管后壁,以便导丝(5)通过,可见留置套管(3)内或连通器(4)内回血呈搏动状,并且显示满意的压力波形,证明留置套管口(3-1)在血管腔内,此时置入导丝(5)进入血管腔内应无阻力,然后将留置套管(3)送入桡动脉内并推至所需深度,拔出导丝(5)。压迫桡动脉,分离连通器(4),连接测压装置,胶布固定,必要时用小夹板固定腕部。
以上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凡依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作的改变,所产生的功能作用未超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时,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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