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平行流发生器无效
| 申请号: | 201020255191.3 | 申请日: | 2010-07-12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32565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2-02 |
| 发明(设计)人: | 张英传;陈梁阳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光科人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10K11/16 | 分类号: | G10K11/16 |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5204 | 代理人: | 杨依展 |
| 地址: | 361000 福建省***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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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平行 发生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测试设备,特别是用于测试风噪的一种平行流发生器。
背景技术
对手机或者蓝牙耳机等相关设备进行风噪测试时,需要利用测试设备营造出一个模拟测试环境,以测试手机或者蓝牙耳机等相关设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现有的测试设备,也包括一风机,但是由于该风机是直接裸露于测试设备之外,受到外界噪音的干扰,因此存在除风噪以外的噪音,使得噪音较为混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风噪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平行流发生器,其解决了背景技术中噪音干扰大的缺点。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平行流发生器,其包括一回风口、一出风口、一调速风机和一消声管道,其中:
所述消声管道包括连通所述回风口的一回风消声管,所述消声管道内还形成连通所述出风口和所述回风消声风管的一消声腔,所述消声腔内设有多个错位排列的消声元件,且所述消声腔由所述消声元件间隔形成多个消声腔段;
其还包括设于所述出风口的一风向调节器。
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回风口和出风口均设有一消音层。
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消声管道内壁设有一消声材料层,所述消声材料层的表层为多孔网板,其内层包括消音棉毡和骨架。
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消声腔段为相互串联。
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调速风机设于所述平行流发生器内。
本平行流发生器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由于设有多个错位排列的消声元件于消声腔内,并将消声腔阻隔为多个相互串联的消声腔段,因此迅速降低了大流速的气流噪音;2.风向调节器能够调整气流,使风向以平行的方向有序地从出风口吹出;3.回风口和出风口均设有消音层,能够减小噪音;4.消声材料层设于消声管道的内壁,并具有两层消声材料,增强了降噪效果;5.调速风机设于所述平行流发生器内,与之为一体化设计,整体结构不会占用太大空间,并且不会受到外界噪音的影响,有效地避免了对模拟测试环境中风噪测试的干扰。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为平行流发生器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回风口-100;出风口-200;调速风机-300;消声管道-400;回风消声管-410;消声腔-420;消声腔段-421、422、423;消声元件-431、432、433;风向调节器-500。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平行流发生器。
其包括一回风口100、一出风口200、一调速风机300、一消声管道400和一风向调节器500,其中:
所述回风口100和所述出风口200都设有消音层(图中未绘示)。
所述调速风机300设于该平行流发生器内,与之为一体化设计。
所述消声管道400的内壁设有一消声材料层(图中未绘示),所述消声材料层具有两层,其表层为多孔网板,内层为消音棉毡和骨架。所述消声管道400包括连通所述回风口100的一回风消声管410,所述消声管道400内还形成连通所述出风口200和所述回风消声风管410的一消声腔420,所述消声腔内420设有多个错位排列的消声元件431、432、433,且所述消声腔420由所述消声元件间隔而形成多个相互串联的消声腔段421、422、423。
所述风向调节器500位于所述出风口200处,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出风口200与所述消声腔段421相通,所述风向调节器500可以为一波导管导流段,还可以在所述消声腔段421内设置一静压箱,其能均匀风压,避免气流乱窜。
本平行流发生器的工作过程为:调速风机300运行后,空气从回风口100进入消声管道400,其经过回风消声管410和调速风机300,再进入消声腔420,由于消声管道400内的消声材料层的作用,使得风机的噪声和风声被消音,并受到静压箱和风向调节器500的作用,将从出风口200中吹出平行气流,该平行气流将再从回风口100进入消声管道400,循环往复,因此本平行流发生器将形成一股单向的平行空气流,在本实施例中,其风速将控制在0~10m/s的范围内的任意值。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而已,故不能依此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即依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及说明书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与修饰,皆应仍属本实用新型涵盖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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