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聚氨酯与纤维或固体颗粒混合阀无效
| 申请号: | 200920238207.7 | 申请日: | 2009-10-3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75192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9-08 |
| 发明(设计)人: | 周连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周连文 |
| 主分类号: | F16K11/00 | 分类号: | F16K11/00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412100 湖南省株洲市***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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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聚氨酯 纤维 固体 颗粒 混合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混合阀,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聚氨酯与纤维或固体颗粒混合阀。
背景技术
在家电、冰箱、家具、汽车和建筑等制造业,大量使用聚氨酯作为保温材料、坐垫、家具和装饰等。目前所使用的聚氨酯发泡设备,一般是通过将发泡聚氨酯的A、B两种液体原料注入混合阀内的混合通道内进行混合,然后经注嘴注入模腔内进行发泡。但是,由于受到聚氨酯原料本身性能的限制,加工出来的产品存在强度、性能等方面的不足。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混合效果好的聚氨酯与纤维或固体颗粒混合阀,经过该聚氨酯与纤维或固体颗粒混合阀混合后的原料所制成的产品的强度、性能更好。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聚氨酯与纤维或固体颗粒混合阀,其包括混合阀本体,该混合阀本体带有注嘴,在该混合阀本体内设有总混合通道并且该总混合通道连通注嘴,在所述混合阀本体下方装有小油缸,在该小油缸内设有小活塞并且该小活塞带有小活塞杆,小油缸内设有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并且该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与总混合通道连通配合,在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两侧设有聚氨酯原料进料口,在该聚氨酯原料进料口与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之间设有压力调节阀;在所述混合阀本体左侧装有大油缸,在该大油缸内设有大活塞并且该大活塞带有大活塞杆,在大活塞杆的左端设有纤维及固体颗粒进料口并且该大活塞杆内部中空而形成纤维及固体颗粒通道,所述大活塞杆伸入混合阀本体内并且纤维及固体颗粒入料通道与总混合通道连通配合。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结构,通过在混合阀本体左侧装有大油缸,在该大油缸内设有大活塞并且该大活塞带有大活塞杆,在大活塞杆的左端设有纤维及固体颗粒进料口并且该大活塞杆内部中空而形成纤维及固体颗粒通道,大活塞杆伸入混合阀本体内并且纤维及固体颗粒入料通道与总混合通道连通配合。故本实用新型在对原料混合过程中,纤维或固体颗粒与聚氨酯原料在总混合通道内混合后再经注嘴注入模腔内,与传统技术相比较,本实用新型通过增加往聚氨酯原料中增加纤维或固体颗粒,因此,其克服了聚氨酯原料本身性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使混合后的原料经加工所制成的产品的强度和性能得到极大的提高;另外,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混合效果好。
在结合附图阅读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后,本实用新型的特点和优点将变得更加清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示意图;以及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聚氨酯原料混合部分和总混合通道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以一个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但应当说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此。
参阅图1和图2,一种聚氨酯与纤维或固体颗粒混合阀,其包括混合阀本体1,该混合阀本体1带有注嘴11,在该混合阀本体11内设有总混合通道12,并且该总混合通道12连通注嘴11,在混合阀本体1下方装有小油缸2,在该小油缸2内设有小活塞21并且该小活塞21带有小活塞杆22,小油缸2内设有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并且该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与总混合通道12连通配合,在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两侧设有聚氨酯原料进料口24,在该聚氨酯原料进料口24与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之间设有压力调节阀25;在所述混合阀本体1左侧装有大油缸3,在该大油缸3内设有大活塞31并且该大活塞31带有大活塞杆32,在大活塞杆32的左端设有纤维及固体颗粒进料口34并且该大活塞杆32内部中空而形成纤维及固体颗粒通道33,大活塞杆32伸入混合阀本体1内并且纤维及固体颗粒入料通道33与总混合通道12连通配合。
本实施方式使用时,先打开大活塞31,然后再打开小活塞21,此时,两种不同的聚氨酯原料分别由其中一个聚氨酯原料进料口24进入,分别经压力调节阀25后喷入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内混合,混合后的聚氨酯原料在高压的作用下进入总混合通道12内,然后,纤维或固体颗粒也由纤维及固体颗粒进料口34进入并经纤维及固体颗粒通道33后进入总混合通道12内与上述的已经进入总混合通道12内的聚氨酯原料进行混合,最后,上述的混合后的聚氨酯原料和纤维或聚氨酯原料和固体颗粒经注嘴11进入模腔内发泡即可。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作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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