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触控式蓝牙耳机无效
| 申请号: | 200820119129.4 | 申请日: | 2008-06-26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26587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4-22 |
| 发明(设计)人: | 翁庆丰;黄一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昆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R1/10 | 分类号: | H04R1/10;H04B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汤在彦 |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触控式 蓝牙 耳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是关于一种蓝牙耳机,尤指一种可通过触控方式调整音量的触控式蓝牙耳机。
背景技术
目前所称的蓝牙(Bluetooth)技术是由易利信、IBM、英特尔、诺基亚及东芝等大厂共同制订的无线通信协议。最初是一种短距离(10公尺以内)个人无线局域网络,目前通信距离已被大幅提高,适用对象与范围上亦更为广泛。
在一般人的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蓝牙设备当属蓝牙耳机,该蓝牙耳机可配合蓝牙手机作为一无线的送受话器,以供通话使用,亦可配合支持蓝牙标准的数字播放器(如MP3、MP4等),作为一无线耳机使用,以收听音乐。现有蓝牙耳机上唯一的控制接口是一按键,其供使用者以手动方式决定是否接听来电,除此之外并不具备其它的控制或调整功能。然而不论是作为送受话器或耳机使用,“音量”都是重要的调整功能,但以已有蓝牙耳机的设计,仍须在原来的蓝牙手机或蓝牙数字播放器上进行调整,无法在蓝牙耳机上直接控制,因而在使用上仍有明显的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触控式蓝牙耳机,其可方便使用者直接在蓝牙耳机上以触控方式调整音量,解决公知蓝牙耳机未提供音量调整接口、造成使用不便的缺点。
为达成前述目的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是,一种触控式蓝芽耳机包括有:
一耳机本体,其上分设有一微音器、一扬声器、一按键及一触控板;
一蓝牙模块,设于耳机本体内部,且分别与前述微音器、扬声器及按键连接;
一触控板控制模块,设于前述耳机本体内部,且与蓝牙模块连结,另与耳机本体上的触控板连接;使用者触摸该触控板,该触控板控制模块产生一音量控制指令。
当蓝牙耳机开机后,蓝耳模块将送出一信号给触控板控制模块,以构成同步并完成连结,待蓝牙模块接到来电信息或音乐时,将通过连接的扬声器播放,此时使用者便可触摸耳机本体上设的触控板,以通过触控板控制模块产生一音量控制指令送至蓝牙模块,而进行音量调整。
故由上述可知,本实用新型可方便使用者直接在蓝牙耳机上以触控方式调整音量,令蓝牙耳机的音量控制更简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的电路方块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的一使用动作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又一使用动作示意图。
【主要组件符号说明】
10、耳机本体 11、扬声器
12、微音器 13、按键
14、耳塞 15、触控板
20、蓝牙模块 30、触控板控制模块
具体实施方式
有关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的立体图请参阅图1所示,主要是在一耳机本体10上分设有一扬声器11、一微音器12及一按键13,耳机本体10进一步于一端内侧设有一耳塞14,前述扬声器11设于耳机本体10内部且对应位于耳塞14的内侧;再者,微音器12位于耳机本体10另一端,以拾取使用者的声音。于本实施例中,该耳机本体10是在具有耳塞14的一端的另一侧面上设有前述按键13,且进一步设有一触控板15,该触控板15呈C形环状,并环设于按键13的周边位置;本实施例中,该触控板15为一电容式触控板。
另外,前述耳机本体10内又分设有一蓝牙模块20及一触控板控制模块30(请参阅图2所示),其中,该蓝牙模块20分别与前述的扬声器11、微音器12及按键13连接,该扬声器11用以播放蓝牙模块20接收的声音信号,该微音器12拾取的声音信号则通过蓝牙模块20对外发射传送,该按键13则作为通话/切断键使用。
触控板控制模块30与前述触控板15连接,又通过一接口如UART与蓝牙模块20连结,有关触控板控制模块30与触控板15具体的电气连接特性是由触控板控制模块30在触控板15的四角落处分别施加一固定电压的交流信号,并同时由各角落接收并判断其电流变化,当使用者触摸触控板15上的某一位置时,即产生微量的电流与向量变化,而由触控板控制模块30分析出使用者在触控板15上具体的触摸位置,从而据以产生一音量控制指令通过特定协议如UART协议送至蓝牙模块20。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昆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昆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0820119129.4/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