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重量部件支柱的中间连接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0820045560.9 | 申请日: | 2008-03-27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90727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2-04 |
| 发明(设计)人: | 邬林楚 | 申请(专利权)人: | 邬林楚 |
| 主分类号: | F16C11/10 | 分类号: | F16C11/10 |
| 代理公司: | 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谭志强 |
| 地址: | 529700广东省鹤***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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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重量 部件 支柱 中间 连接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一端装有重量部件的支柱,特别是指一种具有重量部件支柱的中间连接装置。
背景技术
常用的重量部件可弯曲支柱由左右两部份组成,如支架灯、医疗器械等,这些部件用左右支柱支撑起来,一边支柱固定于底座上,另一边侧安装有重量部件,左右支柱连接处做成具有平面接触的两个块体,利用螺栓来压紧两个块体,通过调整重量部件左右支柱的夹角,当松开手后依靠两个块体的接触面之间的摩擦力令重量部件保持在某一位置,从而使重量部件的空间位置达到使用者所要求的角度,但现有的这种重量部件支柱在调整多次后,由于重量大于摩擦力,用来锁紧两个块体的螺栓常会出现松动的情况,导致两个块体接触面之间产生摩擦力变小,无法支撑重量部件,从而令装于这一边支柱上的重量部件往往会突然松脱下垂,给使用者带来不便。
发明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重量部件支柱的中间连接装置。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具有重量部件支柱的中间连接装置,其包括与重量部件连接的左支柱、与底座连接的右支柱,左右支柱通过主轴连接,左支柱右端的两侧设有平整面,右支柱左端设有与平整面相应的支撑块,支撑块内侧通过定位装置安装有摩擦块,摩擦块内端面与平整面滑动接触,所述主轴上套有扭力弹簧,平整面与摩擦块之间设置有可容置扭力弹簧的内外容置腔,扭力弹簧的两端分别卡紧于内外容置腔中。
进一步,在平整面与摩擦块靠近边缘处设有相对应的内外凹槽,所述内凹槽与左支柱内腔连通,摩擦块下边设有可令外凹槽与右支柱内腔连通的开口。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由于在平整面与摩擦块之间的空腔中设置有扭力弹簧,当使用者将重量部件调整至某一角度时,重量部件依靠摩擦块与平整面的摩擦力定位,同进由于扭力弹簧的辅助,弹簧的弹力可克服重量部件部分的重力,保证了重量部件在使用时不会下垂;此外,在平整面与摩擦块分别设有相对应的内外凹槽,将左右支柱连通,当所使用的重量部件是一种电器设备时,从底座至重量部件之间的电源线可安装于支柱内部,使得电源线不外露,不仅使用安全,而且保证了重量部件的外形美观。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中间连接装置的分解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图2,一种具有重量部件支柱的中间连接装置,其包括与重量部件连接的左支柱1、与底座连接的右支柱2,左支柱1右端的两侧设有平整面11,右支柱2左端设有与平整面11相对应的支撑块21,支撑块21内侧通过定位装置22安装有摩擦块4,摩擦块4内端面41与平整面11滑动接触,一主轴3从各支撑块21、摩擦块4和平整面11中间穿过,因此左支柱以主轴为支点可相对于右支柱作角度调节,从而令重量部件可按使用者的要求而调节,所述主轴3上套有扭力弹簧5,平整面11与摩擦块4之间设置有可容置扭力弹簧5的内外容置腔12、42,扭力弹簧5的两端分别卡紧于内外容置腔12、42中,当使用者将重量部件调整至某一角度时,重量部件依靠摩擦块与平整面的摩擦力定位,同进由于扭力弹簧的辅助,弹簧的弹力可克服重量部件部分的重力,保证了重量部件在使用时不会下垂。
本实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在平整面11与摩擦块4靠近边缘处设有相对应的内外凹槽13、43,所述内凹槽13与左支柱1内腔连通,摩擦块4下边设有可令内外凹槽13、43与右支柱2内腔连通的开口44,从而使得左右支柱的内部连通,当所使用的重量部件是一种电器设备时,从底座至重量部件的电源线可安装于支柱内部,即使在左支柱绕主轴转动,装在内部的电源线也不会出现被压迫或者被扯紧的情况,不仅使用安全,而且由于电源线在内部,保证了重量部件的外形美观。
本设计通过定位装置22将摩擦块4安装在支撑块21内侧,定位装置是一根穿过支撑块21后锁紧在摩擦块4上的螺杆,除此以外,支撑块21与摩擦块4也可以设置卡槽卡扣的配合方式来定位。
本设计由于在支撑块上穿有主轴,为了不让螺栓螺帽等配件由于外露而影响连接装置的外观,可在支撑块21的两外侧设置有装饰盖6。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优选的实施方式,其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只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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