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自订指令管理系统无效
| 申请号: | 200710140037.4 | 申请日: | 2007-08-03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360069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2-04 |
| 发明(设计)人: | 吴坤荣;陈俊文;杨理程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L12/58 | 分类号: | H04L12/58;H04M11/00 |
| 代理公司: |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曾旻辉;胡杰 |
| 地址: | 台湾省桃园县杨梅镇***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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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自订 指令 管理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涉及一种自订指令管理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计算机与通讯设备及相关功能日益普及与进步,其操作方式或指令下达方式日渐复杂,记忆其操作方式或指令下达方式亦日益困难。
由此可见,上述习用方式仍有诸多缺失,实非一良善的设计,而亟待加以改良。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自订指令管理系统,使用者可将指令的指令动作名称、指令动作的受方通讯码、指令动作的传递参数等资料以指令代码来代表,一来可收容易记忆的效果,二来在下达指令时亦较为方便。
一种自订指令管理系统,让使用者自订指令并储存于指令数据库,该系统包含使用者设备、计算机或电信网络、指令注册模块、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指令数据库,使用者利用可连结到计算机或电信网络的使用者设备连结到指令注册模块,使用者于指令注册模块自订并注册其指令并储存于指令数据库,使用者欲执行其所自订的指令时,利用使用者设备连结到计算机或电信网络,到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以解译出该指令并执行之。
本发明的自订指令管理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或电信网络来注册指令的指令动作名称、指令动作的受方通讯码、指令动作的传递参数等资料于指令注册模块,并赋予一便于记忆的指令代码;欲执行此一指令时,只要透过网络将该指令代码传送至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即可对照解译出指令动作名称、指令动作的受方通讯码、指令动作的传递参数等资料并执行之。
本发明所提供的自订指令管理系统,与其它习用技术相互比较时,更具备下列优点:
1.使用者可自订每一指令的代码,因此较容易记忆该指令。
2.使用者可以利用指令代码来下达指令,指令的下达因此较为方便。
附图说明
请参阅以下有关本发明的详细说明及其附图,将可进一步了解本发明的技术内容及其目的功效;有关附图为: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自订指令管理系统的架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所示,为本发明自订指令管理系统的架构图,主要包含使用者设备1、计算机或电信网络2、指令注册模块3、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4以及指令数据库5。使用者利用可连结到计算机或电信网络2的使用者设备1连结到指令注册模块3;使用者设备1的实施例可为计算机相关设备或电信相关设备。
使用者连结到指令注册模块3时,其所使用的使用者设备1可自动将该使用者的识别码或该设备的识别码自动传送给指令注册模块3,或由使用者输入其识别码或该设备的识别码予指令注册模块3;使用者的识别码实施例可为身分证字号或会员号码或电子邮件信箱或其它代号,使用者设备1的识别码实施例可为网络地址或电话号码。
使用者接着于指令注册模块3自订并注册其指令,该指令可包含指令动作名称、指令动作的受方通讯码、指令动作的传递参数等资料并赋予指令代码,该使用者或使用者设备1的识别码、自订指令代码、指令动作名称、指令动作的受方通讯码、指令动作的传递参数等资料形成一笔指令数据并储存于指令数据库5;自订指令代码的本实施例可为任意数字或英文字母或文字或符号等所组成的字符串,指令动作名称的实施例可为发送简讯或发送电子邮件或查询资料,指令动作的受方通讯码实施例可为受方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信箱或网络地址;指令动作的传递参数实施例可为简讯内容或电子邮件内容或资料查询内容。指令注册模块3的实施例可为执行指令注册功能的计算机软硬件。
使用者欲执行其所自订的指令时,利用可连结到计算机或电信网络2的使用者设备1连结到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4;使用者设备1的实施例可为计算机相关设备或电信相关设备。使用者连结到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4时,其所使用的使用者设备1可自动将该使用者的识别码或该设备的识别码自动传送给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4,或由使用者输入其识别码或该设备的识别码予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4。
使用者接着透过计算机或电信网络2将该指令代码传送至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4,即可利用使用者或使用者设备1的识别码、自订指令代码从指令数据库5对照解译出指令动作名称、指令动作的受方通讯码、指令动作的传递参数等资料并执行之。指令解译与执行模块4的实施例可为执行解译与执行功能的计算机软硬件。
上列详细说明乃针对本发明的一可行实施例进行具体说明,惟该实施例并非用以限制本发明的权利要求,凡未脱离本发明技艺精神所为的等效实施或变更,均应包含于本案的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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