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处理家庭事务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无效
| 申请号: | 200610129502.X | 申请日: | 2006-11-22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92297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6-04 |
| 发明(设计)人: | 范经林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开发区经经新优技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6Q90/00 | 分类号: | G06Q90/00;G06Q10/00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300457天津市***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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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处理 家庭 事务 电子 档案管理系统 | ||
1.一种处理家庭事务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的详细记录、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的家庭成员的手机费、住宅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的详细记录、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的家庭存款、各种存单、银行帐号、各种卡及证件扫描件的详细记录、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的购物单据(购买带保修日期的电器、鞋类)的详细记录、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各类琐事的按日期排列的详细备忘录、该家庭私家车的信息记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包括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的详细记录。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包括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的家庭成员的手机费、住宅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的详细记录。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包括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的家庭存款、各种存单、银行帐号、各种卡及证件扫描件的详细记录。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包括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的购物单据(购买带保修日期的电器、鞋类)的详细记录。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包括该家庭事务管理系统中各类琐事的按日期排列的详细备忘录。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包括该家庭私家车的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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